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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处女膜定价20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 10:01 人民网-江南时报

  南宁三塘镇那垌小学教师梁宏贤涉嫌强奸、猥亵14名小学生一案将于11月1日进行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张树国担任9名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在索赔的过程中,遭遇了法律瓶颈——《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支持对物质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并不包括在内。对此,张树国试图突破对“物质”的现有定义,提出处女膜也是物质,给每个处女膜“定价”20万元。(见10月19日《南方都市报》)

  毋庸置疑,

处女膜是物质的,但物质的就应该定价吗?把处女膜等人体器官当成一种“商品”似的进行明码标价,这样的“突破”实在是有些荒唐,它给人一种并不正确的暗示:20万就可以购买或者强行购买一个女孩的贞操。如此“定价”看似可以保护小女孩们的权益,但实际上是对广大女性尊严的亵渎。

  笔者丝毫不想指责搞物质“突破”尝试的张律师,他其实是一片好心。应该说,张律师想出这样的“突破”之举,是迫于无奈,也凸现了我国法律在一些领域还存在着一些并不人性化的条款。但这样的“突破”尝试明显是疏漏了广大并非处女的女性的权益,如果一个已经不是处女的女孩子被强暴了,她的处女膜在被强暴之前已经是破的,张律师还能“突破”吗?

  把女性被强暴看成是处女膜的损失,这是一种简单的思维模式,同时也是忽略了已经不是处女的女性朋友的利益。强暴对女性心灵造成的损害,绝不是简单的物质损失,作为司法界,当务之急应该是将刑事诉讼中,精神赔偿合法化。在美国,精神赔偿无处不在,吃饭时吃出一根头发来,都会索要精神赔偿的。而美国的精神伤害赔偿往往是个天文数字。因此,笔者觉得完全没有必要想些什么新名目来进行索赔,可以直接效仿国外的做法,以此案为契机,推动司法进步。这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

  否则,搞出个不伦不类的处女膜定价,是不是意味着非处女被强暴,可以一分不赔?是不是意味着男孩子被猥亵后,只能感叹自己没有“处男膜”?

  欧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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