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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膜如何被当成物质 定价20万实是无奈的荒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 09:14 法制日报

  编辑同志:

  南宁市三塘镇那垌小学教师梁宏贤涉嫌强奸、猥亵14名小学生一案将于今年11月1日进行一审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支持对物质损失的赔偿请求,精神损害并不包括在内。对此,代理律师试图突破对“物质”的现有定义,提出处女膜也是物质,给每个处女膜“定价”20万元(10月19日南方都市报)。

  给处女膜“定价”20万元,初看实在是荒唐:在某些人眼中代表贞操和纯洁的处女膜,如何被当成物质明码实价?但是,当我们认真审视给处女膜定价的背后就不难发现,这其实也是无奈的荒唐。

  年仅14岁的小学生被强奸、猥亵,对这些未成年的孩子们来说,受到的伤害巨大,甚至可能会影响她们的一辈子。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由于小学生被强奸只是受到精神伤害,并未涉及到“物质”的损失,国家的法律就不可能支持她们的精神损害赔偿。于是,通过“物化”

处女膜从而获得赔偿,实在是律师无奈的选择。

  生活在社会上的自然人,既有物质的追求,更有精神上的享受。而对于这类极易在一个人成长中留下噩梦的强奸、猥亵案件来说,当事人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在一定程度上甚于物质上的损伤。如果只对受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而对其精神损害不予考虑,只能使受害人感觉“雪上加霜”,对法律来说,其保护受害人生命健康的功能也是残缺不全的。

  事实上,精神损害是一种现实的损害,但却不以物质形式存在,对人身损害赔偿,本来就应该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抚慰精神和惩罚侵权的功能,对于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更是一个法治国家对人身自由权的尊重,是保障生命健康权法律的延伸和完善。在民事上对精神损害给予金钱赔偿,不但可以体现受害者的人身价值和尊严,更有利于惩戒加害方的侵权行为。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人们对于精神生活的追求,在某些时候甚至超过了对物质生活的追求。而对受到伤害的当事人给予精神赔偿,不但有利于对公民权益的全面保护,也有利于实现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而给处女膜“定价”的荒唐事,实质上是化人为物,是无视人格的尊严。法律对精神赔偿的原则不确立,类似的令人尴尬的荒唐事依然会发生。

  湖北省

襄樊市铁路供电段 高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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