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出租车空驶费违反商业原则 是否取消惹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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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 10:03 法制日报 | |||||||||
傅新 备受关注的“出租车空驶费案”一审迎来了败诉的结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14日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一审驳回了乘客熊武状告出租车公司要求返还5元“空驶费”的诉讼请求。
向乘客收取“空驶费”,是包括北京、上海、广州等许多城市出租车行业的通行做法,其依据来自国家发改委和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乘客熊武败诉,是因为出租车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收取“空驶费”,行为并无不当,起诉出租车公司属于主体不符。在笔者看来,出租车“空驶费”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从经济角度分析,出租车行业收取“空驶费”违背了最基本的商业原则。 乘客乘坐出租车,如同商业上的买卖,应该坚持公平交易、等价交换原则。按此原则,乘客乘坐了多长时间、多少路程的出租车,就应该按照其实际“消费”的时间和路程付费。至于乘客下车之后,出租车能否接到生意、是否处于“空驶”状态,则与乘客没有任何关系,乘客自然不必为其没有“消费”的时间和路程埋单。开出租车也是做生意,做生意经常会“竹篮打水一场空”,开出租车,空驶也是正常的。而且,如果在向乘客收取“空驶费”之后,出租车马上又接到了生意,没有空驶,之前收取的“空驶费”是否应该退还?这又是一个问题。 出租车“空驶费”,是在乘客乘坐一定路程(北京为15公里,上海为10公里)以上开始收取。这意味着乘客“消费”得越多,单价越贵,这同样违反了基本的商业原则。我们去旅馆住宿,住一个晚上200元,如果包住一个月,旅馆就可能给我们打折;在街头买水果,买一斤是原价,如果买十斤就可能享受到优惠,打折或者多加几个水果。这些做法,是人们在商业活动中长期形成并被普遍遵守的“习惯”,可到了出租车这里,却反其道而行之。 总之,笔者认为,明显违反基本商业原则的出租车“空驶费”,应该取消。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