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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国道讨薪”隐藏责任缺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7日 10:48 红网

  “老板带着一帮高管逃跑了,欠我们的150多万元工资也没了踪影。”从15日上午9时开始,广州白云区旺岗村某鞋厂工人张华(化名)和300余名工友堵住厂门口的106国道,讨要被欠4个月的工资,导致106国道该路段大面积堵车,直到10时30分左右,防暴警察才强行将道路疏通。(10月16日《新快报》)

  我认为这起劳资纠纷的背后,隐藏着责任缺位。工人们会被欠下150万元工资,这绝
非一日之寒。该厂“从今年7月份开始就一直拖欠工资”,“大部分工人都被拖欠了好几千元”——报道中所说的这些情况,进一步说明了这一点。劳动监察部门若及时行使了监察职能,“堵国道讨薪”的事也就根本不会发生。

  针对农民工屡被欠薪的痼疾,早从去年12月1日起就已经“有药可治”。新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如是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然而,该厂工人的工资居然被欠了4个月,笔者禁不住要问一句:在这4个月的时间里,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果真按条例履行份内的职责了吗?倘若做了相应的工作,工人们又何以会被气得“发疯”?

  过去农民工一再被欠薪所困扰,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解铃之道,劳动监察部门懈怠还说得过去。现在相关的法规已经白纸黑字摆在那儿了,农民工们还得为着讨薪而堵路而上访而自杀,这怎么说都是相关部门的失职。职能部门不作为,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是否该为农民工最终无处追讨的工资买单,我看在新形势下应该成为研讨的命题。失职也不用付出任何代价,那么新条例出台了,对农民工而言又到底有多少实际的意义?

  (稿源:红网)

  (作者:廖祖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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