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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治违法行为岂能靠"待遇惩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 10:57 新华网

  网友:彭联联

  拖欠教师工资是一个老问题,但在一些地方这个问题总是久"拖"不决。陕西省咸阳市领导近日在全市教育工作会上表示:"如果今后发现有区县拖欠教师工资,就拍卖书记县长公车。"(据10月12日《新京报》)

  书记县长都有专车,这既是他们工作的需要,也是他们的职务待遇。上级领导要对拖欠教师工资的区县处以"拍卖公车"的惩罚,其目的是要引起他们对于这一问题的重视。可是,政府拖欠教师工资,违背了《劳动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如果以对主要领导进行"待遇惩罚"的方式来矫治政府的违法行为,显然既不符合法治要求,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工资是教师应得的劳动报酬。《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权利。拍卖书记县长的公车,最多算得上是行政上对于官员的一种处分。仅以行政处分的方式来矫治政府的违法行为,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也软弱无力,难以从根本上保障教师的基本权利。

  拖欠教师工资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除个别地方属财政困难外,主要是因为与政府官员相比,教师处于弱势地位,及时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官员们以各种借口剥夺。可以说,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是官员出于政绩等方面的利益冲动而导致的政府财政支出的错位、失衡。有些地方搞形象工程、大吃大喝不缺钱,可是教师工资却长期拖欠,原因正在于此。诸多事实证明,对这种权力冲动,行政上打预防针式的警告和事后惩处式的"待遇惩罚"所能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关键还依靠法制对权力行使过程的的监督和约束。拍卖公车措施仅仅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事后补救措施,其所得即使暂时可以补发教师的工资,也不能保证以后不再拖欠。

  因此说,要保障教师们的基本权利,就要求政府本着法治精神,妥善处理好经济与教育的关系,在财政安排上保障教育经费的基本需求,并且依照相关法规保证财政开支的计划性。对于那些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教育专项经费造成的教师工资拖欠的官员,相关部门要绳之以法。这才是解决教师工资拖欠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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