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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冲突阻碍执行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15:54 中国财经报

  林涛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同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一部是程序法,一部是实体法,本不应产生冲突。但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有关部门依据这两部法律制定的部门规章进行操作的时候,这种冲突似乎表现得愈发明显。本文笔者希望国家立法机关应早关注这一问题,以利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更好地规范各种招标
投标行为。

  从《招标投标法》约束的范围来看,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对象来看,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从该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来看,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五种明确的采购方式,并且规定了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笔者认为,正是因为这两部法律在招标投标的监管部门、采购对象和采购方式的规定方面存在的“交叉点”,导致两法在很多方面出现冲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以国家发改委牵头包括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在内的“七部委”,而《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七部委”似乎对《政府采购法》视而不见,在短时期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继续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及其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于这两部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不同,对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机关当然也就不会相同。

  应当说,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存在冲突,所以才会出现有的地方至今也未能把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现象。究其主要原因,多数是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之间未能划分好各自的监管范围。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

  从两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看,存在交叉的正是《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

  《招标投标法》先于《政府采购法》诞生,这是无争的事实,但在《政府采购法》及其财政部令实施后,“七部委”联合规章再与《政府采购法》发生冲突却令人费解。邀请招标的概念定义

  法律中名词的概念定义应当是非常严谨的,一般不会出现在不同的法律中同一名词的概念定义不同的情况,但这两部法律却出现了不一致。《招标投标法》中对邀请招标的描述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而《政府采购法》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此可见,邀请招标的概念定义在《招标投标法》中核心是“特定”,而在《政府采购法》中核心是“随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在《政府采购法》出台以前,国家发改委就制定了适用全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该标准不仅规定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还包括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而《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标原则的规定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确定的中标原则必须一致。然而,这两部法律在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标准却也是相互冲突的。《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中标原则是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应当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于《政府采购法》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做了细化,对推动各地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管理办法》与《招标投标法》却存在许多冲突,尤其是法律责任条款中。对联合体各方的规定以及对投标人的限制

  在联合体的资质要求方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明显宽于《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的限制要求在“七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对投标人提出了一定的限制性要求,而政府采购的法规均无这方面的规定。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评标报告的内容规定评标报告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最终成果,评标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显得尤为重要。但在财政部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与“七部委”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关于评标报告内容的规定也大不相同。正是因为两部法律法规存在上述冲突问题,才会客观上制造了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实施招标行政监管过程中的矛盾和分歧。

    (作者单位: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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