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执行听证程序解判决书拍卖尴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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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13:04 新京报 | |||||||||
判决书经人民法院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相应义务,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制裁。因此,负有执行职责的国家机关保障判决书的履行,既是将公民的应然权利、法律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体现,更是国家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责任与义务。 有人说,对判决书进行理论分析是容易的,如果负有执行责任的国家司法机关不能
10月11日《华商晨报》报道,在沈阳市,尽管法院判决早下了,一群农民工还是拿不到应得的血汗钱。无奈之下,他们在街头以550万的价格出售款额为650余万的法院判决书。此前,自贡市一位胜诉人李远骞被迫降价拍卖自己的判决书,将10万元的预期降至5万元。 此类事件引起了法学界的争论,焦点在于公民能否处分自己的判决书。 赞成者认为,债权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不管其是否经过法院裁判,当事人都有处分的权利。就法治原则而言,同国家机关的权力没有法律授权一般应当禁止一样,公民权利法律无禁止也应推定为许可。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卖判决书的规定,应推定为公民有买卖判决书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的权利通过公权力无法救济时,通过自力救济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减轻损失的办法。 反对者认为,国家默认买卖判决书的行为,有损国家司法的权威和司法之公信力;买卖判决书容易成为私利集团,甚至为黑社会势力所利用,容易产生司法腐败,侵害卖出人的利益。 其实,争议卖判决书行为是与非的问题,无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关键是如何完善机制,加强执行力度,监督执法行为,最终实现国家对公民权利承担的尊重,保护与促进实现法定义务。 因此,除了呼吁尽快制定国家强制执行法,还应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人大常委会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对重大的案件,应设定执行听证程序,增加执行透明度,由执行机关向当事人说明未执行的理由。因为案件没有最终执行,情况非常复杂,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通过执行听证辨明原因,督促人民法院认真执行,也可以化解当事人的部分疑虑,增加对司法工作的认知和信任,最终使问题能有一个相对完满的结果。 □焦宏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