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呼吁“拼车”应积极推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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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10:57 东方早报 | |||||||||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葛剑雄 “拼车”的话题已议论多年,我也发表过意见,可是管理部门却始终不愿松动,政府似乎也没有明确的态度。为此,我还是要呼吁。 所谓“拼车”,即多人合用一辆汽车。一种是商业性的,即出租车供多人合租。另
上海正在用各种方面缓解交通拥堵,拼车正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因为拼车不仅减少了用车量,还节约了燃料,减少了污染。正因为此,发达国家无不大力提倡,给予支持鼓励。如美国不少高速公路划出专用车道,供乘坐两人以上的车使用;坐多名乘客的车可以免费通过收费桥梁或道路。 但在上海,出租车管理部门至今都将拼车列为非法。但列出的理由却难以自圆其说:一是不安全,乘客相互不认识,万一有犯罪分子怎么办?其实,在上海目前的治安状况下,利用出租车犯罪的概率很低,不能因噎废食。二是向每位乘客收多少钱不易计算,发票也没有办法打印。真那么难吗?客管处为什么不能专门为拼车制订出合理的收费标准呢?另外准备一些定额发票,用于拼车乘客不就行了吗? 不仅如此,还应该为乘客拼车提供便利,并主动设计出各种拼车方案。现在往返机场、车站的出租车多数只有一两位乘客,如果能通过电话或网络预定,就可以安排出合理的乘客组合和线路,并让乘客节省一半以上的费用,减少一半以上的用车量。以上海目前的条件,开展这类服务并没有技术上的困难,为什么不能尝试一下? 对互助性的拼车,有关部门也列出过反对的理由: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搭车人、车主、驾驶员之间的责任很难区分,善后处理相当麻烦。对搭车人的收费如超过成本,就带有营业性,按理应纳税,但实际上无法收缴。但这两点都不难解决。这类互助性拼车,一般都是在熟人间进行,并非偶尔一两次,如每天上下班等。有关部门可以提供一份格式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建议或要求拼车者事前签这样一份合同。也可为拼车人提供法律咨询,让他们事先了解可能遇到的问题。至于是否属于营业性质,我以为政府不必也不应与民争小利。搭车人付的费既包括油费、汽车的折旧,也含有对车主或驾驶者的酬劳,一般都会恰如其分,双方满意,否则这种互助就不会持久。再说这种做法利国、利民、利己,就是该纳税,在一段时间内予以免除也是可行的。当然,对专门营业的黑车不在此例。 或许还有我们不知道的原因或困难,那就请有关部门公布。必要时,也可召开听证会,让公众发表意见。总之,不要再拖延不决,无所作为。也不要为了自己的便利和既得利益,不顾民众的利益和全市大局。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