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惩戒与顽固对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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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 10:27 法制日报 | |||||||||
郭宏鹏 江俊涛 煤矿企业利润巨大,已是不争的事实。正因为如此,所以才有众多的官员趋之若鹜地前去投资。几乎在所有煤矿事故的背后,差不多都会有各级官员的影子,他们对事故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各种企业、事业单位兼职和投资,违反规定者就应该受到惩处,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既然法律早有规定,为什么在这些官员们刚开始参股的时候不追究责任,而非要等到出事了才追究责任呢?为什么只要他们撤资了就可以“既往不咎”呢?我们对这些官员的惩戒怎么到了如此温和的地步? 这种温和就是一种柔性惩戒。对“官煤勾结”的惩治,我们一直是“喊的多而实际执行的少,行政处分的多而刑事追究的少”,“只伤皮肉不伤筋骨”,有时只是做做样子。当“官煤勾结”愈演愈烈的时候,治理起来已是尾大难调,无从下手了。正是在这种治理困境中,终于形成了一个“柔性惩戒,顽固对抗”的怪圈。如此,那些处于利益格局中的公职人员,又怎会“令行禁止”呢? “柔性惩戒”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官煤勾结,与建设法治国家的精髓格格不入。也许,许多官员正是看到了柔性惩戒的漏洞,所以才敢于与中央政策对抗。我以为,对这些官员决不能姑息迁就,应该彻底调查他们在煤矿中扮演的角色和所发挥的作用,如果存在严重的问题且触犯了法律,就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此,才有可能彻底铲除“官煤勾结”的土壤。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