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媒体监督更重要的是保障媒体的舆论监督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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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 10:18 燕赵都市报 | |||||||||
北京市政府近日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本市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接受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指定专人关注新闻媒体的报道,对主要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责成有关方面迅速调查、核实、处理,对处理不积极、不及时的要通报批评。(《新京报》10月9日) 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要求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特别是对接受新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政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部门派专人关注新闻报道,并限时对批评性报道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针对的是已经在媒体上刊播的批评性报道。密切关注媒体上是否有批评性报道,及时对已经刊播的批评性报道进行核查、处理,这是政府重视舆论监督的一种方式,但不能说是惟一的方式。与这种对舆论监督的“实体”或曰“结果”的重视相对应的,应该还有一种对舆论监督的“程序”或曰“手段”的重视,即我既关心你监督了什么,监督的结果怎么样,我同时还关心你的监督本身的程序价值,关心你的舆论监督权是否得到了足够的保障与尊重。鉴于中国一向有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手段的传统,可以认为,较之对媒体已经刊播的批评性报道的重视,政府更重要的是应该保障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保障媒体刊播批评性报道的难度更小,风险更低,环境更宽松。 事实上,如果政府只重视舆论监督的“实体”,而忽略舆论监督的“程序”,那么,不但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很难从整体上得到有效保障,而且还可能出现对于“政府重视舆论监督”的反弹,进而对媒体原本较为脆弱的批评监督权构成更大的伤害。具体地讲,由于政府重视对媒体已刊播的批评性报道进行核查、处理,要求对处理不积极、不及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处理,在这种压力之下,一些人或者害怕被媒体批评,或者害怕被媒体批评后自己因核查、处理不力受到处理,于是他们一定要想方设法压制、阻止媒体刊播对他们不利的批评性报道。如果政府对舆论监督“程序”的重视不够,媒体舆论监督权所受的保障不够充分有力,那么,这些人想办法压制、阻止媒体刊播批评性报道,将比在媒体刊播批评性报道后,他们再想办法核查、处理以应付上级的重视容易得多,何乐而不为? 政府只重视对舆论监督的结果进行处理,一些人却更注重对舆论监督“严防死守”,每每令媒体的批评性报道胎死腹中,这样,即便政府下决心要对那些处理批评性报道不积极、不及时的人“动真格”,久而久之,媒体上可供核查、处理的批评性报道也将越来越少。这种不无尴尬的情形再次说明,当前,为加强和改善舆论监督工作,有必要派专人关注媒体报道、组织专门力量处理批评性报道,但更重要的是应该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公权机关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也促使媒体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与外部约束机制,提高舆论监督的层次和水平。 潘多拉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