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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立法的天窗正在打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 09:09 第一财经日报

  邹智翔

  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了“听证规则”,表明立法者“程序优先”的理念开始明朗;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又上了一个台阶,将“听证会”引进了立法程序。“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各种形式
”(《立法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就《个人所得税法》减除标准的修改举行了第一次立法听证会。由此,纸面上的法律变成了行动中的法律。

  听证诞生于“宪法之母”的英国,源自英国的普通法,最初的听证是指司法听证。后来这一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又移植到立法和行政中。再往后,听证制度渐渐地传播扩散。可以确切地说,只要是法治社会,不会没有听证制度。

  事实上,法律自身也有个质量问题。是开放立法还是封闭立法便是一个简单的检测标准。“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法律同样需要阳光的消毒来维持健康。开放立法就是打开门窗,迎接阳光的照耀,以此让人们知道,我们的法律是行得正、站得直的。

  法律事关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强制性是其基本属性,这意味着法律自身蕴含着危险或杀机,如果法律本身是错误或是偏袒的,那么,这样的法律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是在制造问题。开放立法则是纠正法律出轨的有效制约。封闭立法(立法走私)实际上是一种设租行为。在逻辑上,设租是因,寻租是果,没有设租的种子,寻租便无从发生。如果设租得以成立,接踵而来的就是各种病菌的发育,贪污腐败、不正当竞争、店大欺客的蔓延和盛行也就没有什么可奇怪了。

  此外,法律也有成本的核算。开放立法主要表现在事前成本,在法律的形成前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等各种资源,但这些成本是合理和可预测的。法律运行和修正的成本较低,实施和遵守的障碍较小,

执行力较强。封闭立法的事前成本较低,但事后成本大得惊人,有时甚至无法测算,因为封闭立法产生的法律漏洞大而多,而且弹性足,实践中不是无法操作就是扭曲走形,其结果或是形同虚设,或成为攫取不法利益的工具。

  英国政治思想家阿克顿勋爵认为,政治的灵魂是妥协,而法律的灵魂是平衡。社会是由每一个具体的人组成的,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主体,并受制于他人同样的价值。法律是普遍的,涉及每个人切身而敏感的利益。要使千千万万的个体实现“和而不同”,只能依赖政治的妥协和法律的平衡,立法听证则是通向妥协和平衡的桥梁。立法是一项庞大、艰辛和耗力的工程,需要足够的知识、智慧、经验与无数的质疑、反思和方方面面的权衡。立法听证可以将分散的知识、能力、差距和分歧汇聚起来,形成互动和博弈的机制,在照顾多数人利益的同时不侵害少数人的利益。这样的法律就是质量合格的“良法”。

  这次个税问题的听证会上,在20位公众陈述人的意见中,有10位认为个税的起征点应高于1500元,有7位认同1500元的起征点,综合各种意见,对于1500元起征点或者更高一些占据了大多数。对个人而言,起征点的上调是一种变相的减税,意味着个人收入的支配额有所增加,所有人都将从中受益,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听证会的成功并不在于观点的是非和对错,而在于对规则的尊重和守持,场面既热情又理性,没有混乱和嘈杂,每一位都充分利用自己的机会,用事实和数据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最重要的是,这是一个值得效仿的优良先例。

  《立法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列举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三种听取意见的形式,并用“等”作为兜底概括,这说明听取意见并不局限于三种形式。听证会已经结束,那么,是否可以来场辩论会?

  (作者为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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