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立法为医改定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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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09日 11:07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傅达林 目前,我国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不少,但比较零散,很难统一效力,而且存在相互脱节、矛盾的现象,难以为医改提供法制保障,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卫生法》。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把握医改的方向,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有助于避免政府自我定向改革的弊端,最终符合国家宪政发展的要求。
无论在哪个语境下,保障人的权利都是立法的终极关怀,宪政的精髓“是用宪法形式确定公民权利的至上性,并确定政府对公民权利的责任”。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享受医疗卫生服务不仅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而且保障和实现这一权利还是公共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然而,近年来,我们过于强调权利对抗权力的一面,认为私权利的扩张必须抵制政府公权力的侵入,体现在医疗体制上,就是要求政府放手让市场自主进行医疗资源配置。由于在政府退出权力干预的同时,忽略了权利对权力依赖的一面,政府随之也放弃了公民托付给它的职责,于是导致实践中公民获得医疗权利的式微。 实际上,个人的权利自由不能仅通过限制政府干预就能得到保护。西方学者认为,“宪法不是设计来让政府金盆洗手”,大多数宪法权利的设计都蕴涵着相应的政府义务,而个人权利的实现正是以积极的政府执行为先决条件。因此,权利不是需要政府撒手,而是需要政府积极的保护。 对于公民依靠自治和自我管理即可实现的权利,宪政首先强调的是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以防止公权力的不当干预;而对于公民单纯依靠自身不能实现或不能充分实现的权利,确保其权利的实现就构成政府的责任,例如公民自身不能解决的市场风险问题,政府要以社会保障的形式予以解决。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