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倍:机会均等是最大的公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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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09日 01:00 中华工商时报 | |||||||||
朱四倍/文 世界银行在全球同时公布的《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认为,公平性应成为所有发展中国家成功减贫战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世界银行将公平性定义为人人机会均等。报告说,公平性不仅本身是目的,而且公平性往往刺激更多和更具成效的投资,从而导致更快的经济增长。
笔者以为,世界银行将公平性定义为人人机会均等,对于处于转型期社会的我们来说,有不少启示意义。机会均等已经成为现代意义上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理念和准则。它是同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其主要含义是指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和机会实现过程的平等。 如果背离机会均等,就有可能在扩大一部分社会成员享有的机会资源的同时,剥夺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机会资源,限制了这些社会成员的发展前景。为什么要追求机会均等?曾经有学者在谈到最富有的10%的美国家庭拥有的财富,超过其余90%的家庭拥有的财富的问题时说,尽管有关于盖茨、佩罗这些现代成功者的报道,但最近的研究报告还是表明,穷人变成富人仍然是经济的例外情况,而不是规律。虽然许多大门和许多奖赏向有才能的人开放,但富人或穷人更可能是代代相传,而且肯定是年年如此。事实证明,越是处于较高等级的人就越有可能更上一层楼,即上升到更高的社会等级;反之,越是处于较低社会等级的人就越受限制,他们上升到较高的社会等级的可能性就越小。有关学者对上世纪20年代、50年代和60年代英国财产继承问题的研究表明,财产继承状况变化不大,即富户的财产传给下一代,下一代之所以有钱,主要由于他们有一个有钱的父亲。而不是因为“机会平等”给了他展示才能的机会,使他由穷变富。这些现象和事实的存在,足以说明追求机会均等对于个体的重要性。 笔者以为,当下,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起点公平与机会均等是最大的社会公正。正义论大师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所应该具有的伦理选择必须要考虑社会中最不幸的人他们的社会机会。只有机会均等的社会才是公平的社会。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尽管社会各界和弱势群体都在不断呼唤机会均等,呼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机会均等原则一直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由于社会总资源和总财富的有限性,由于改革过程中各个方面法律和制度的缺位和不健全,因此出现了种种不公正待遇和不平等的机会,进而导致了在就业、任职、参政、受教育、受国家救济等等一系列的机会不平等和权利不平等。从20世纪80年代的“官倒现象”,到90年代的“权利资本化”、“内部人控制”,和由此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再到今天人们意见最大的“行政性行业垄断”,乃至股票市场上比比皆是的“黑幕”交易、操纵行为,大家不难发现,在我国经济的转轨和发展过程中,“起点不公”并不是偶然现象,而是一种“常态”。我国贫富差距在很大程度正是这种“起点不公”所造成的。 我们知道,源于机会不均等的经济不平等,比机会均等时出现的经济不平等,更加令人不能忍受。机会平等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社会应该为个体提供一种平等竞争的公平环境,提供必要的选择权利和发展前景,只有这样,才能激发社会的活力,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发展质量。(9G3)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