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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立法:科学应大于民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 10:35 中国经营报

  9月27日,被认为是“民主立法观念飞跃”的全国人大首次立法听证会——个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在京举行。六成陈述人认为1500元个税减除标准偏低。“立法听证”固然是立法科学和社会民主的体现,但我认为个税减除标准的听证结果应当只是作为个税修改的一种声音,而不应作为一种依据。在这个问题上,科学立法应高于“民意”立法。

  听证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是从国外移植过来的。给我们印象最深的是几年前一律师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案件,从那时起“听证”开始热起来,到后来我国开始有了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对于我国的立法来说是件好事,但不是哪部法律的修改和设立都适合大张旗鼓地搞听证。首先,从听证人员的构成看,国外的听证人员是由真正代表各利益阶层的代表组成的,利益代表应当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专业知识;而我国的听证人员一般是从自愿报名的人员当中选拔出来的,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等原因,其表达的思想往往凭主观,并不能代表某一利益集团。这一现实表明中国的立法听证制度有待完善。

  其次,有些法律的专业性很强,需要大量科学论证,立法听证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即使某一天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完善了,也应当以科学立法为前提和基础。毕竟国家和社会的最终利益还得由国家来协调和把握。当然,对于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制定,立法听证效果会更好。比如近期北京市对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修改举行的听证会就非常成功,既满足了民意,有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而个税制度的专业性很强,听证会最多解决收入公平问题的一小部分,但个税制度还有许多其他功能。

  科学立法更重要

  对于个税的科学立法,还应当全面考虑个税法修改的原则和目标:促进公平和增加财政收入。此外,我们认为还应该增加一个“社会调节功能”的目标,并且三个目标和功能应当共存和相互协调。国外在个税制度上,就相当多地考虑了社会功能,比如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情况。我国在确定个税时是否应当以家庭年或月人均收入来考虑,而不是以单独个人收入来考量,这样既可以促进实质公平,又可以解决社会问题,如儿童的抚养和老人的赡养,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

  个税的科学立法,还体现在税率应当随着社会目标的需求的改变而改变,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如德国每年都要对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比例进行调整。

  个税的科学立法,还要求国家将个人的其他收入也纳入征收范围,并加强监控力度。如日本《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日本境内的居住者而言,除了固定的工资收入之外,稿费、投资分红、受赠、继承、土地和房屋的出租等所有收入都必须纳税。日本政府还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完善的税赋征收、稽查制度和稽查队伍,对偷税漏税者严惩不贷。

  科学立法,还在于调节过高收入是个税立法重点。目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加大。目前中国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65,逼近0.47,将达到国际警戒线,因此,应通过个税调节过高收入。如美国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美国政府每年巨大的财政来源主要是靠占人口少数的富人交纳的,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阶层;法国的税收主体也是高收入者。

  最后,回到本次税收减除标准问题,我们认为既应当考虑我国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也要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由国家指定一个起征点范围,再由地方自己制定。2004年,我国城镇就业者平均月收入达到了1600元左右,鉴于目前我国普通家庭在教育和住房的高投入,可以适当提高起征点,并把征收重点放在高收入者身上。

  作者为北京WTO事务中心法律部国际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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