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人不纳税不违宪 学者混淆概念让人吃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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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 14:51 燕赵都市报 | |||||||||
全国人大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27日在京举行。本次听证会公开、透明,媒体多报道为:“从推动民主立法来讲,其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而放在制定个税免征额角度而言,则实质意义很大。” 笔者为立法的民主化感到高兴,但是也感到纳闷的是,为何这么多人对于“个税免征额”误读?在笔者看来,无论1500元还是民众建议的更高数额,都不是纳税意义上的起征
理由很简单,我们宪法规定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从起征点的意义上,收入在此数额下的公民不纳税,那么这些公民是否违宪呢?如果从权利义务相对等的角度来看,这些公民是不是权利不完整的公民呢?因此,免征额的概念其实是危害我们宪政基础的,易形成对于低收入公民的歧视。而零税率则很容易解决这个问题,低收入公民并不是不履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而是因为国家考虑到其收入水平,而对其适用零税率。这样让我们明白这些低收入者,也是完全权利的公民,同样享有公务员和国家机关的尊重。 其实,即使收入在“免征额”下的公民也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他们消费、购买商品,实际上承担了商品上的流转税,只不过这是一种间接的纳税,不为人们普遍认识罢了。因此适用零税率的个人仍然是国家的纳税人,依然是所有公务员的衣食父母。 再来说说“个人所得税抵扣额”,其实这是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的误读。所谓“抵扣”,常常用来指本不用纳税的部分,如个人将自己的资产用于投资而不是消费,则国家将投资的数额从个人所得税税前收入中扣除,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抵扣。将适用零税率的收入部分误读为抵扣,会使人们对于真正应该抵扣的税前收入产生误解,而不能主张权利。 笔者希望在个人所得税立法时要明晰概念,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法更合理,真正体现公民与国家间的关系。 邹云翔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