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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工商时报:治官煤勾结须亮真宝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 01:00 中华工商时报

  王京韬/文

  “官煤勾结”能够形成今天的如此气候,显然非一日之功,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政务监督机制为什么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除了“官煤勾结”,其它领域内的“官商勾结”是否因为没有安全事故而被忽视?对
“官煤勾结”的亮剑,也是对腐败的亮剑。

  “官煤勾结”,是个最近突然火起来的热门词汇,想必是脱胎于“官商勾结”。但更为可怕的是:官煤勾结的直接后果,往往是让无辜的矿工丢掉性命。所以,打掉“官煤勾结”,其意义显然不只是在于梳理政风,而切切实实可以挽救那些行走在深渊边上的生命。

  上周三,是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坚决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的大限。通知中说,“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要在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违者一经查出,一律先免职再处理。”

  如果从字面意义上说:国家为治理

  “官煤勾结”的“亮剑”,显然招法颇为强劲:设定最后通牒,然后格杀勿论。但同样想知道答案的是:本来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官员参与经商行为,是不是一经坦白,就可以“从宽发落”呢?“官煤勾结”是“官商勾结”中获利较为巨大、危害也特别巨大的一种表现形式。“官煤勾结”的存在,不夸张地说,严重威胁了我国煤炭安全生产的秩序,成为多少矿工兄弟的夺命根源。令人无法容忍的是,身为国家公务人员的党政干部,可以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一方面拿着纳税人财富聚集的官方俸禄,另一方面采用各种隐蔽方式入股煤矿,挣那些见不得天日的、以矿工生命为代价的血汗钱,不仅达不到对一名党员干部的最低要求,甚至丧失了作为一个人的最基本的道义,对这样的腐败“官”,“亮剑”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事实上,国家之所以对整治“官煤勾结”动用如此大的力量,确实是因为对“官煤勾结”到了不得不痛下杀手的地步。有媒体报道说:2005年9月,娄底市纪委和娄底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手侦查一起官煤勾结大案,初步查出新化县某副县长、矿管局长、煤炭局长等32名党政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化支华等3家煤矿参股总额159.5万元,共分得红利93.25万元。在吸纳众多官员股的煤矿里,一年多时间内发生6起

安全事故共死亡6人,矿老板康建国却依然亦官亦商,被吸收为镇安监员,被评为“省劳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并被推荐为“全国劳模”。仅此一个案例,就可以窥见“官煤勾结”有多么黑暗、造成的危害有多么巨大、社会影响有多么恶劣。区区一个县,就有如此之多的政府官员参与“勾结”,而面对如此频繁恶劣的伤亡事故,“煤老板”竟然还获得了政治荣誉。可见在某些政府机构,法律意识是多么淡薄,只有“钱”才是某些官员眼中最重要的东西,而百姓的人命,则显得如此之轻。不知道还有多少像娄底这样的“官煤勾结”没有被揭露出来,不知道是不是有更大的“官”和更黑的“煤”勾结在一起,在国家为惩治“官煤勾结”亮剑之后,相信这一丑恶现象会更加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以为,对“官煤勾结”彻底整治的急迫性,关乎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关乎到千千万万煤炭工人的生命安全,不宜像某些舆论那样认为要长期进行下去,而要在短时间内打一场消灭“官煤勾结”的攻坚战!人命关天,不是儿戏!既然国家为清除“官煤勾结”的亮剑如此迅猛沉重,为什么不继续把剑挥舞得更凌厉一些,将那些拒不悔改、隐藏更深的“官”们彻底地“搬”出来。实际上,只要有决心,找出那些“官煤勾结”的“狐狸尾巴”并不那么难。其实,有许多狐狸的尾巴已经露出来了,他们采取的那些遮人耳目的方式都早已经被外间所熟悉:党政干部和执法人员“官煤勾结”,有的不掏一分钱,照样在煤矿企业里坐地分红;有的不直接投资入股,而是通过家属、身边工作人员从中牟利;有的在所谓的“政绩”驱动下,充当不法企业的“保护伞”和幕后人,给他们通风报信,周旋关系,提供庇护。我想,对这些不是秘密的秘密,只要下决心破除关系网、人情网,一定可以很快查个水落石出,关键是要看当地政府有没有破釜沉舟的勇气。

  谈到“官煤勾结”,产煤大省山西省的代省长

于幼军痛心不已:“非法违法煤矿的存在,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对国家利益的掠夺、对人民群众的犯罪,是山西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毒瘤。任其下去,煤矿重特大事故就会防不胜防,‘矿主赚钱、矿工受难、政府埋单’的尴尬被动局面就得不到扭转,合理节约使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煤炭产业的优化升级更无从谈起。任其下去,省无宁日,民无宁日!”而非法违法煤矿之所以可以猖狂的存在并不断吞噬矿工的性命,“官煤勾结”难逃干系。面对“官煤勾结”的严峻形式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的确可以感受到国家相关部门整治这一丑恶官场现象的必要和决绝,铲除“官煤勾结”,势必将可以对清理非法开采煤矿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也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近些年来
矿难
频发的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同样值得深思的是,“官煤勾结”能够形成今天的如此气候,显然非一日之功,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政务监督机制为什么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如果不是因为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式如此严峻,非法煤矿开采事故频生,那些“官煤勾结”的情况就不会得到应有的制止和严惩?除了“官煤勾结”,其它领域内的“官商勾结”是否因为没有安全事故而被忽视?对“官煤勾结”的亮剑,也是对腐败的亮剑,从“官煤勾结”看反腐败之路,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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