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加息与借款人利益的让步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 01:00 中华工商时报 | |||||||||
郭伟/文 银行加息尤其对于与广大民众息息相关的房贷一直以来都属于社会热点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化的贷款合同存在严重制约贷款购房人的权利的条款,银行现行的计息方式、偿还方式和单方加息方式都存在不同程度损害贷款购房人权利的客观事实。
从众多的贷款购房人使用的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来看,很显然,银行方面使用的是完全格式化的合同文本,借款人只有填写表明自己身份以及所购房屋详细情况的“自由,对于借款合同的任何其他权利义务性的条款,借款人只有无条件接受的自由。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银行的行为是利用格式合同以及不能变更的格式条款来单方增加了自己的权利,同时随意增加了合同另一方———借款人的合同义务,该行为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在借款人与银行的纠纷这一事例上,银行的加息行为就有两点值得我们探讨:一是该不该加息的问题,二是加多少的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从法律方面来分析,因为从广大借款人主观方面来说,应该说绝大多数是反对提高自己贷款利率的。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明确确认当事人在民事行为方面的自愿平等和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任何优势将自己的意愿通过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方式强加给他人。 银行方面的做法恰好符合法律规定的通过格式合同及无法变更和选择的合同条款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事实上,金融领域一直是一个垄断性的行业,各家银行的做法几乎一致,我们老百姓除了向这有限的几家银行贷款,还能有什么其他合法合理途径贷款?还有其他选择的余地吗?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贷款还款增加利息,主体是否合格? 事实上,即使是全体普通借款人联合起来,都不可能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平等谈判对手,那么就算银行加息有道理,也还存在第二个问题,即加多少的问题。人民银行只规定了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房屋贷款的最低利率,对于加息的上限和幅度并没有具体规定。结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条款和政策来分析,除非借款人同意接受商业银行施加的高于最低房贷利率,否则,银行将单方制定的最低房贷利率之上的新利率强加给借款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借款人有权拒绝接受,在双方无法达成新的协议或银行拒绝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房贷利率的前提下,双方只能执行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 抛开格式合同不谈,银行现行的计调息政策一旦和还款方式结合起来,也存在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可能。 银行现行还款方式一般为两种,一是等额本息法(月均还款法),一是等额本金法(递减还款法)。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两种方式不存在任何不妥之处,但是一旦利率能够随意调整,这两种还款方式都有可能导致借款人多支付银行利息。 另外,考察银行是否利用行业优势及格式合同侵害广大借款人的权利,还要结合银行在加息后对待存款尤其是长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政策。银行方面的做法是:贷款利率采用自动调整方式,而存款利率采用不自动调整方式的,加息时,贷款利率提高,而存款利率是不提高的。但我们相信,一旦降息,银行的存款利率肯定会自动调整的。从这一贷一存的利率政策来看,银行的做法无疑存在利用其行业垄断性的优势,弱化普通借款人和存款人的谈判力量,通过格式合同、条款等随意增加存贷合同关系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减少或免除自己应尽的合同义务,增加自己合同权利的侵权行为。 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经济,同时它也是一种公平经济,任何时候、任何阶段,平等和公平都应是我们社会的追求,我们希望每次政策变化不要造成大量的普通民众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29G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