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企业化比司法的行政化更值得高度警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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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07:07 新京报 | |||||||||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这部迟到了三年的《意见》,终于将“企业管理检察院的体制”列入了具体的改革对象。《意见》明确提出“要逐步改革铁路、林业等部门、企业管理检察院的体制,将部门、企业管理的检察院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与司法的行政化一样,司法的企业化也由来已久,这个中国司法领域内的特殊现象
以铁路政法系统为例,自1987年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铁路运输高级法院被撤销后,铁路司法的回归便一直迈不开步子。在广州铁路集团开展企业市场化试点的过程中,其管辖下的检法两院曾被撤销,旋即又得以恢复。相反,随着武汉、西安、太原这3个铁路局的设立,又相应伴生出3套新的铁路检法系统。 一个很大的尴尬在于,目前司法去企业化的主要推动者,并非最高司法机关,而是不得不依赖部门和企业本身。2003年年底,铁道部指定由济南、兰州、上海三地的铁路局为主辅分离改革的试点,尝试将公检法、医院和学校等社会性、事业性单位剥离出铁路系统,交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 这一举措,被普遍解读成铁路系统剥离公检法的前奏。但是,如果没有铁道部的高姿态,司法的“去企业化”又该如何开展试点,并在试点中逐步推进?而所谓“部门、企业管理的检察机关”,除铁路外,至少还包括了民航、林业、石油、农垦、矿山等。我们是否又能在短期内,一一等待它们的高姿态? 司法需要中立,更需要独立。所谓部门、企业管理的司法机关,占用着部门或企业的编制,接受部门、企业提供的经费,甚至履行审判权、检察权的法官和检察官都从部门或企业内部产生,他们不对人大负责,更欠缺人大的监督。在这样的体制之下,不易完全保证司法公正的达成。 也正因为牵涉到太多的利益分配,看似简单的改革在具体方案的出台和落实上总是阻力重重。以正在行进中的铁路政法机关的“回归”为例,甚至学术界也不乏“保留”之声。有专家就曾指出,铁路司法机关“应当保留”,所谓“保留论”,最重要的理由就在于“铁路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凸显了铁路司法机关存在的必要性。”这样的论点实际上不值一驳。民航、林业、邮政、电信、石油等行业,哪个不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是否也都应像铁路一样,保留或新设专属于自己的公检法机关?司法的“去企业化”迟迟不能完成,还谈何“去行政化”? 当然,司法“去企业化”的真正阻碍还在于“局中人”。部门、企业管理的司法机关在回归的路径上,或垂直管理、或并入地方,从试点来看,改革的方向似乎指向了后者。而企业与地方的关系,对于身处局中的检、法工作人员,都将影响至深。几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上述议案曾分别做过调研,结果显示:上海和广州等发达地区的铁路检察院和法院对分离的积极性非常高,而一些中西部省份的铁路检察院和法院却纷纷表示反对。理由很简单,上海、广州铁路检察院或法院在脱离了原铁路企业之后,并不为经费担忧,而中西部省份的铁路检察院、法院情况却恰恰相反。 在我们努力建设“法治国家”的时候,因利益纠缠在一起的“司法的企业化”更值得警惕。马克斯·韦伯曾言,“中国司法行政化……是由世俗的原因造成的”。中国司法的企业化何尝不是如此。直面世俗的改革,的确不会一路坦途,但绝不能因困难而放弃努力。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