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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应全国统一 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 14:33 舜网-济南日报

  □杨慧仁

  个人所得税(文中简称个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它体现了公民对国家的义务,是强化公民意识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很多国家,个税是一个重要的税种,公民通过缴纳个税,承担对国家的责任;而国家通过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民的需要。

  现在,个税征收在国内除一些大城市执行1200元、1600元标准外,其他地区执行的还是800元“老标准”。月收入800元的20余年前是富人,但20余年后的今天已经落到低收入行列。把它当作现在的起征点,显然已经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其实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从全局看来,税制改革已是势在必行了。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举行立法听证会,就个税法修正案中的个税起征点问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这个消息一公布,再一次引起人们对个税改革的关注。

  笔者认为,征收个税应遵循“力求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收入者,主要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在改革进程中的高收入者,主要目的是调节收入分配,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防止两极分化。

  提高个税起征点,表达了国家平衡社会收入,保护社会低收入者利益的决心。适度提高个税起征点,可以减轻很多蓝领阶层及白领中年轻人的负担,缩小税务征收范围,实际也降低了税收执行上的难度,能使低收入阶层有更多可支配资金用于消费。起征点的提高,实际上只针对低税率部分,这部分税收金额其实并不很大,对国家而言并没有造成多大损失。

  在个税法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应该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分别确定起征点。换句话说,发达地区起征点可以定的高一些,而欠发达地区起征点可以低一点儿。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

  税法的功能不仅仅在于调整国家、公民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更在于通过税收的方式实行

宏观调控,确保整个国家经济的均衡发展。尽管按照税收原则,应该是收入不同负担就不同,但如果迁就各地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实行有差别的个税起征点,那么必然会削弱
个人所得税
法的功能,必然会造成贫富差距的进一步增大。如果存在地域税制差异,还会出现为逃避纳税而跨地区流动人才的现象。

  实行统一的个税起征点,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个税起征点全国统一,可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个税起征点全国统一,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一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也都是统一的。

  个税起征点全国统一,可以确保税收在全国范围内的公平,让富裕地区的民众为公共财政做出较大贡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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