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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明: 环保排污费以费养人 取之于民用之于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 01:00 中华工商时报

  向明/文

  日前,山西省审计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陈述报告称:审计部门经对山西省11个市、86个县区排污费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调查发现,有81%的市、县财政部门存在违反规定安排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经费的问题,有56个市、县环保部门将污染治理资金3457万元挪用于本部门经费支出,占拨付环保部门污染治理资金总额的50%。报告还指出,环保部门严重超
编是违规分配使用环保资金的重要原因。如翼城县环保局去年4月在职人员为240余人,正式财政编制的仅23人,其余均为合同制职工。

  不言而喻,有关部门违规使用环保专项资金,尤其是出现排污费“以费养人”现象,必然会影响到当地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上述报告的“用词”,或许过于“专业”,大家听不太懂。其实,环保排污费包括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强制排污单位对其已经或仍在继续发生的环境污染损失或危害承担的经济责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强制收取的费用)而国家收取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具体讲,各级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可见,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如果不是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而是用于“以费养人”,尤其是在环保局“人浮于事,人员明显偏多。”———“有硬关系才能进环保局上班,没有硬关系进不去,就算是进去了,也只能是在里边挂个职。”(据翼城县环保局局长郭叁俊等人介绍,出处同上)的情况下,上述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其实已经陷入了“以费养人”越养越多,资金却越来越缺乏的“恶性循环”之中。

  有

人大代表建议说,将我国环保排污费改为环保排污税,以便更好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问题是,都像上述报道的那样———不执行财经纪律,挪用专项费用,恐怕在“费改税”之后,也无助于解决环保资金不足的问题。因为,收取排污费———“好钢要用在刀刃上”的正确思路,搁在“挪用资金,胡乱开支”的人手里,可能越收越多。反之,距离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的“初衷”,可能会越来越远,甚至是背道而驰。(26G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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