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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激励政策之惑 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 10:57 燕赵都市报

   财政税收任务超额完成,马均涛和他的同事们,将一起分享200万元的重奖。马均涛是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去年,连平县财政收入翻了差不多一番,按照广东省的有关规定,该县县委县政府两套领导班子一共19人有资格分享这一奖励。这份意外“年终奖”,得益于广东省政府2004年1月颁布的激励型财政政策。(9月22日《南方周末》)

  据称,所谓激励型财政政策,是对粤东、粤北等地县域经济落后、发展动力不足的县份,将省财政转移支付和县(市)财政增收挂钩,对财政税收任务完成好的县,“由省财政按其上划‘四税’增量返还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其

中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广东的这一名为“奖勤罚懒”的“激励”机制,首先就有一个辩证法的问题。诚然,县域经济发展快、财政任务完成好,县政府及县级领导班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发展的动力是千千万万的劳动大众,税收的来源是市场和经济主体,用纳税人创造的税收去“激励”本应以地方经济发展为已任的地方政府、用一整个县份奋斗而来的“增长”去奖赏“班子”之内的班子成员,广东的激励政策是否形而上学?以“

三个代表”为从政精神的人民公仆就能甘心受用?再说,以收多收少、超多超少来权衡官员的“勤”与“懒”未免失之偏颇,这种不究经济发展状况、只认税收增加的“勤奋激励”岂不是太可怕?

  税收的职能作用在我国有一个通俗而切实的说法,那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么说来广东的政策是取之于民用之于官了。国家税收取之于社会公众的劳动成果,税收支撑着国家的运转和社会稳定,并憧憬着社会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税收在国家财政分配过程中所支付给国家公职人员的薪金,其实质是纳税人向政府购买服务,如果在纳税人购买的范围之外更有政府官员的“另有所获”,税收政策便从“用之于民”蜕变为“用之于官”,违背了其根本宗旨,纳税人答应不答应这样的“激励”?

  激励型财政措施本无可非议,让人非议的是这种“用之于官”。上级政府为激发所属地方发展经济,在政策上促导,从资金上返还一定比例,都是一种鼓励、支持地方的机制运用,这种办法在其他地方的实践证明也是奏效的。但是如果将返还奖励额的50%用作激励官员,制定这一措施的初衷非但得不到良好的应验,甚至会产生南辕北辙的负面效果。一旦这一“用之于官”的激励机制付诸实践,而“领导班子”成员又因为持有上级的尚方宝剑甘心受用,弄虚作假、虚列收入的这些本已存在的“伪发展”现象就会进一步演化;竭泽而渔、不予而取或少予多取的地方财政经营短视行为将会加剧;不切实际、扩张投资的地方政绩工程将会愈演愈烈。经济决定财政,财政影响经济,这样的财政行为对经济的影响是正是负不言而喻。

  我知道广东有着其他省份不能比及的财力,但粤东、粤北的那些山区县毕竟是穷地方———即使富得流油又如何,这种用之于官的税收分配实在不妥。

  王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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