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培勇:澄清富人纳税是与非 富人的确应多纳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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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 11:47 中国财经报 | |||||||||
弥补现行税制体系中的财产税缺失,从而建立起从收入、消费、财产等各个环节全方位调节贫富差距的现代税制体系,已经势在必行。这才是纳税百强排行榜中更富有成果意义的东西 高培勇
从2001年算起,今年是第5次发布纳税百强排行榜了。每到这个时候,人们总会将纳税百强排行榜同另外一个著名的排行榜———《福布斯》杂志发布的富豪排行榜———联系起来,并试图从两者的差异中判定哪些人偷逃税了,甚至给其贴上为富不仁的标签。 今年纳税百强排行榜的发布又适逢一个特殊的背景:社会各界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热切期盼。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随着纳税百强排行榜的发布,富人纳税问题肯定会引发人们的更多、更强烈的关注。 说到富人纳税,谈及两个排行榜之间的差异,以往的议论尽管不少,但并非十分全面。脱出感情色彩的因素而深入到问题的实质层面,可能有助于澄清一些认识,得出更贴近现实的答案。 第一,两个排行榜之间的不对称,并非一定是偷逃税的结果。人与人之间在贫富方面的差距,是在三个层面上表现出来的:收入、消费和财产。其中,前两个因素属于流量,后一个因素属于存量。存量是基础性的,决定着流量的大小。贫富的差距是否一定与纳税的多少正相关,除了偷逃税的因素之外,还取决于税制的安排,取决于税制安排同上述三个层面因素的对接状况。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格局是,在取得收入环节,课征个人所得税。在消费支出环节,课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在保有财产环节,则基本上处于无税———无财产税———状态。且不说我国没有过课征综合性的一般财产税的经历,社会上呼吁很久、对财产转让行为课征的遗产税的开征,还在雾里看花阶段。即便现行的作为特种财产税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它们的纳税人也基本限定在企业范畴,且减免的规定不少,税率不高,故而课征到的税额不多。 一旦将富豪排行榜同我国现行税制的财产税“缺失”格局联系起来,就会发现一个颇有启发意义的现象:有人可能很富有,并以其拥有的财富量登上了富豪排行榜。但他从企业拿的收入并不高,因而直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多;他还可能很节俭,消费的规模和档次均与其富有的程度不相称,因而间接缴纳的各种流转税也不多;他的大量财富积聚在财产保有环节,而在这一环节,他又几乎不需缴纳什么税。 第二,富人的确应当多纳税。人类文明走到今天,各国的税收制度安排,不论经济发展水平如何、社会形态怎样,都是要融入现代税收理念的。现代税收有别于以往税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不是按“人头税”———将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平均分摊到每一个人身上———来安排税制的。而是将税收作为一个公平分配社会资源的手段,按照人们各自支付能力的高低和从公共物品或服务中受益程度的大小来界定税基,设计税率。中国的税制安排,当然也不例外。 按照上述理念,无论从哪方面看,富人都是应当多纳税的。你的支付能力比别人高,你就要比别人多纳税。收入挣取能力较强的人,应当比挣取能力较弱的人负担更多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而且,作这样的安排,也不仅仅是让社会成员的境况达到一种相对公平的状态,还是因为富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中得到的效益比别人多。同样的公共物品,如公路;同样的公共服务,如社会治安,在富人和其他人的眼里,其所具有的意义,是大相径庭的。你得到的效益多,你就要比别人多纳税。受益较多的人、受益范围相对宽广的人,当然要比受益相对少的人、受益范围相对狭窄的人负担更多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 曾几何时,我们将纳税视为一种贡献,把纳税排行榜当作光荣榜。从造势或宣传的角度看,这样做不无意义。但是,讲得过头了,也失之偏颇。只有将税收的缴纳同缴纳税收之后的受益联系起来,并从两者的结合上定位税收、认识纳税人的成本和效益的平衡状况,才是贴近现实的长效之举。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