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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纳税人个人信息真实全面才有最大程度公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 09:24 华夏时报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从制度建设、技术手段、管理规范等方面,系统、完善地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其中提出的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的模式,即以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为唯一标识,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按人头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归集、比对和分析,实施精细管理。

  此举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纳税人个人信息的真实度,是对这一个税征管工作长期以来的重点和难点的突破。对加强个税征管工作和建设信用社会,是一个巨大进步。但是,在保证纳税人信息真实性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全面性的重要。这种全面性包含对全社会和个人两方面的涵义。

  就全社会而言,给每个人都建设个人档案才能体现最普遍的公平。因为,如果有一部分人的信息被遗漏,这些人在理论和实际上就有偷税漏税的机会。这对已经被完全建立起个人档案的纳税人就存在不公平的嫌疑,只有一部分人被监管,无疑就有违公平原则。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比如,社会的开放和发展,使得部分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虽有较高收入,却不一定已被监管。因此,在完善动态管理的同时,更广泛地收录个人信息,有其必要性。

  对已经纳入档案的个人而言,尽可能全面收录其收入信息是税收工作的重点。现在的个税征管档案的信息是对个人货币收入数据的收录,就是说,实际上大量存在的个人非货币收入的信息是短缺的。社会初次分配秩序的不规范,使得部分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非货币收入占有相当分量,而这部分以住房等实物福利发放的个人收入逃脱了征税范围。

  如何保证个人不仅仅包括货币收入的全部信息纳入监管范围,最大程度消除个人隐性收入的税收规避,是必须要纳入规范之内的。当然,这种信息的全面性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

  原作者: 任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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