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不经济谁之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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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11:04 经济参考报 | |||||||||
乐水/文 478套经济适用房虚位以待,可5天后当地建委收到的申购表却还不足100份。这奇怪的现象出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嘉新桃花里小区(二期)新建经济适用房的发售过程中。据悉,主要原因是房价太高,根据物价局审核确定,该房产每平方米售价为2804元,而重庆市今年上半年发达商圈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成交均价仅为2634.9元。
经济适用房一个基本的职能是实现中低收入者的购房梦,所以说由政府出面牵头以政策优惠的方式平衡商业利益和公益冲突,是经济适用房得以“物尽所用”的一个基本前提。一旦背离这一公益性,以商业利益的基本规则来划定房价,结果不是缘木求鱼就是为虎作伥。由重庆市物价局、建委、国土局等单位审核确定的房价,虽然具有程序正义,但与实质正义相去甚远。固然,位置好,拆迁成本高,都是不争的事实,但纯粹以市场价格核定,与让老百姓购买高不可攀的非经济适用房又有何异?谈何“经济”、“适用”? 但就在公众和媒体为经济适用房不“经济”而拍案惊奇时,该项目开发商同样叫苦不迭:在开发商拿到项目的当年,土地出让金每亩才二三十万元,而建设时拆迁成本已高达每亩150万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针对经济适用房的两大补贴——免土地出让金以及建设环节的两大规费(配套费、人防费)减半征收,对于开发商的巨额资金缺口来说已是杯水车薪。 或许事过境迁的土地优惠与拆迁成本的反差导致了今天这样尴尬的局面,但这并不能完全成为经济适用房不“经济”的理由。而且,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上述经济适用房小区内还建了游泳池、大车库以及中庭花园,这已然成为日后开发商转嫁成本的借口,已与经济适用房的初衷不相符了。经济适用房不意味着是很差的房子,但同样不意味着它是准豪华住宅区。 在政府进行一项事关大多数公众利益的决策时,对决策预期情况的设想与论证,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仅仅是对土地出让金变化的估计不足和一二期房标准必须符合的矛盾,并不能导致应该住上经济适用房的公众望而却步。这样的成本负担或者利益损失无论如何不能由公众承担,而应当由决策失误者来承担。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