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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改革:尚难根除矿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09:18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范思立

  去年在山西临汾、吕梁进行全国矿业权改革试点,经过一年的努力,这项改革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和山西省政府的肯定。9月初国家决定继临汾、吕梁去年试点之后今年下半年在大同、阳泉继续开展试点,2007年在全国推广。

  “推进矿业权改革是大势所趋,是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有效扼制矿难发生的有效手段之一。”国务院参事室工交司副司长唐元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矿业权有偿使用改革就是将目前矿业权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统一改为有偿取得;将目前矿产资源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过低的税费标准调整为合理的税费标准;建立规范有效的矿业权交易市场,国家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建立矿业权战略储备制度。

  煤矿

安全事故屡禁不止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统计局的数据,今年上半年煤炭行业投资同比增长81.7%,在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中表现相当突出。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计则表明,今年上半年,全国煤矿安全事故1399起,死亡人数达2672人,比去年同期增加3.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24起,死亡704人,分别上升33.3%和114.6%。仅今年7、8两个月,全国煤矿事故死亡就达1062人,同比上升9.7%。在这两个月煤矿发生的67起重特大事故中,有39起发生在已责令关闭或停产整顿、但仍然违法生产的煤矿。

  与此同时,8月下旬以来,国家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发布了多个通知和规定,其中,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通知和规定就有两个。国家在短期内如此密集发布多个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规定,实属罕见,这也是与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了多年,形势不仅未见好转,甚至在恶化有关。

  矿业权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矿业权就是把煤矿矿藏资源费的收取,由现在的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改作以储量为基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部研究员钱平凡告诉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一个投资者占用了一定的煤炭储量,决不能像现在这样先开采后缴纳资源补偿费,而是在获得开采权之前就必须缴纳一笔“资源占用费”。

  现行管理体制下,很多私人投资者通过无偿划拨方式或者仅仅象征性缴纳一笔手续费,即可获得煤矿开采权。开采出煤炭后,矿主只需按销售收入的1%左右缴纳一笔资源补偿费。

  “这样,前期勘探的投入,远远不能收回。”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云涛说。煤矿矿藏埋在地下,地勘部门首先需要普查,然后进行详查,之后才能拿到煤炭的探明储量,这之后还必须进一步精查,方可做可行性研究,然后才能做开采设计、建设煤矿。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巨大的前期勘探投入一直由国家承担,目前,每年国家财政在勘探矿产资源上的投入达数百亿元。然而,其中一些煤矿的采矿权却以近乎无偿的方式被一些投资者取得,国家不仅无法收回勘探投入,而且无法从煤矿开采收益中提取足够的资金用于再分配。事实上,1986年出台的《矿产资源法》并未规定相应的利益均衡机制,以补偿那些世代居住在产煤区的居民,由此引发了大量当地居民与煤矿主争夺开采权的恶性事件。

  国家发改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区域经济室主任高国力博士对记者说:“矿业城市衰竭的根源就在于地质工作没有跟上。”现在全国是矿业城市经济发展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找矿滞后于采矿。”他建议国家建立风险勘探基金,凡想参与勘矿的企业,在取得勘矿权后如果找不到矿国家则给予一定补偿;一旦找到新的矿产资源,国家可以高价拍卖,如此既可鼓励各种资本进入勘矿领域,同时还可保证国家在资金资源上都不会受到损失。

  矿业权改革尚需辅助政策

  郭云涛向记者表示,矿业权改革有望改变目前煤矿开采中存在的产权不清和利益分配严重倒挂的现状。明晰采矿权归属,可以迫使投资者放弃透支性开采的短期行为,同时也能促使投资者保证必须的安全投入,有助于减少发生

矿难事故的几率。

  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和激励机制下,很多私人投资者获得采矿权后,一年时间内即可收回成本,第二年即可获得高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黑心老板为了短期利益,与当地政府官员勾结,置最起码的安全标准和安全投入于不顾,疯狂追逐短期利益。这被认为是矿难频发的根本原因,也在客观上为“官煤勾结”这种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动力和土壤。

  明晰煤矿产权带来的另一个好处,就是激励煤矿投资者着眼于长远预期,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增加安全投入以提高煤矿开采的安全系数。投资者尚未开采即预付了大笔“资源占有费”,为了收回成本和赚取利润,必然想方设法增加安全系数以延长开采周期。否则,一旦发生矿难事故,他们的投资将前功尽弃。

  “我认为这是个从源头治本的办法。”郭云涛说。

  但这个正在酝酿当中的办法也面临一些“技术性”困难亟需解决。唐元表示,如果将探明储量拿出来拍卖,首先需做到精确勘探储量,避免投资者以过低成本获得高储量煤矿的情形出现。但矿藏深埋于地下,要使储量信息精确,国家必须花费巨大的勘探投入,还必须在投资者获得采矿权后的开采过程中定期进行勘测,这大大增加了国家的管理成本和征缴“资源占用费”的成本。

  尽管如此,多数专家仍认为,明晰产权的方式可以杜绝投资者的短期行为,并尽量减少矿难的发生。但上述专家提醒,政府应同时理顺现有的管理和执法体制。很多矿主都抱怨,他们经常受到拥有各种执法权的官员的“吃拿卡要”,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投资者的长远预期。“这鼓励了矿主们的短期行为。”一位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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