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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入股中国银行业:掌声下的冷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 14:36 中国经营报

  作者:刘英 来源:中国经营报

  最近,建行、中行、工行等国有银行纷纷引入外资战略投资者。而下一步,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将成为外资金融机构参股的新热点。

  然而,在成功引进外资银行的掌声背后,我国银行业可能需要更多的反思,既需要思
考在引资过程中碰到哪些问题,以避免今后出现同样的问题,也需要思考引资背后给中国带来的金融安全问题。就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博士。

  化解分歧才能进行合作

  《中国经营报》:从已经完成的外资银行投资入股的案例看,在入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巴曙松:应该说问题是不少的。一是控制权的争夺,如新桥投资在入股深发展时,就与当时的管理层发生过多次冲突,甚至差点影响合作的完成。

  二是管理理念和做法不同。外资银行的许多看法、想法与中国银行业有许多的差异,这种差异已经产生了许多争执,并且随着合作的深入,争执可能会更多。

  三是定价分歧。中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重要参考指标是每股净资产,对于银行股权转让的溢价没有成熟的参考标准。诸多的中国银行一般只按照贷款余额的1%提取一般准备金,对不良资产的拨备远低于国际标准,从而形成定价上的分歧。如在西安商行入股的谈判中,由于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西安商行每股净资产会大大低于1元,但中方坚持要以每股1元的价格出售,所以经过曲折的谈判后,最终采取“渐进式入股”安排。按照入股协议,外资在首次入股后四年内可将认购比例提高到24.9%。外方对何时行使认购权有充分的选择权,且认购价格为每股1元;直到西安商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达到1元时,外方才必须认购。

  四是法律管辖权。合作过程中出现纠纷后的法律管辖权问题,也是入股的争执焦点之一。如在花旗入股浦发的过程中,花旗坚持要适用美国的法律,中方要适用中国法律,最后决定适用注册地中国法律,一旦有纠纷用第三方法律——新加坡法律。

  只有化解这些分歧和外资才能进行良好的合作和竞争。

  金融安全应引起重视

  《中国经营报》:关于外资入股中国银行业,你对金融监管者有什么建议?

  巴曙松:对于高层金融监管者,我建议国家能对金融安全与稳定有一个更高层面的设计与思考。中国的金融市场与成熟市场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同时也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这样的差距所产生的利润使得中国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能够看到有赢利前景的市场。中国的传统银行业在客户资源、网点布局和对本土经济的理解是一个宝贵的资源,外资的进入,一定会在客户、业务、人才方面形成竞争,银行是一个国家的命脉,监管层如何建设性地处理开放中的新问题,绝对复杂,也绝对应当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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