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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个税税率效果好 提高扣除额不宜超过1000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 12:35 中国经营报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荆霞、岳树民 来源:中国经营报

  9月6日,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媒体上撰文指出,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始终体现“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的立法精神,积极发挥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正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中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无疑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由现行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

  然而事实上,提高扣除标准对于中低工薪收入者,乃至整个工薪收入阶层减轻税收负担的效果并不明显。为工薪阶层减税负可以通过拉大最低税率级距的办法来实现。

  拉大最低税率级距

  适时适度地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减轻居民个人的税收负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是通过测算就会发现,扣除额提高到1500元后,各个阶层税收负担降低的幅度并没有达到人们所期望的程度。对于中低工薪收入者,乃至整个工薪收入阶层减轻税收负担的效果并不明显,而

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又不可能无限地提高。

  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可以换一种思路,即在不提高扣除额的前提下,通过调整税率来达到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主要是拉大适用最低税率的级距,适当扩大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5%的适用收入范围。

  鉴于目前我国一些省市将年收入超过5万元或6万元的个人确定为高收入者,可以考虑将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均适用5%的初始税率征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计算,个人月收入5000元,其实际税负为10.1%;若将扣除额提高到1500元,同时现行税率及税率级距不变,其实际税负为8%。若扣除额保持800元不变,对月收入5000元以下实行5%的税率,5000元以上部分的税率和税率级距不变,月收入5000元,其实际税负为4.2%。由此可见,调节税率的方法比将税前扣除额提高到1500元对于降低中等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作用更大。

  此外,拉大最低税率级距,还可以将住房、教育、医疗等改革因素而增加的个人支出在低税率照顾中体现。通过比较会发现。这一办法对减轻月收入在5000元左右的中等工薪收入者的税负,作用较为明显。从现实来看,这部分人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是消费的主要群体,减轻这部分人的税负不仅可以刺激内需,而且也有利于促进中高收入阶层的形成。从未来的发展看,中高收入阶层发展壮大对于形成合理的社会结构有积极的意义,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结构性因素。

  扣除额不宜过高

  我们认为,不降低个人所得税扣除额,而通过拉大最低税率级距的办法来减轻工薪阶层的税负,既体现了对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照顾,也避免了没有收入或低收入者在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方面与需要纳税的工薪阶层存在过大差距,从而在基本生活需要方面体现出一种公平。

  因为,1500元的扣除标准对中低工薪收入者减轻税负的效果并不明显,而将扣除额提高到更高的标准,与由法律规定的或由政府支付的维持低收入者基本生活消费的标准的差距更大,是不合适的。

  目前我国由法律规定的或由政府支付的维持低收入者基本生活消费的标准依然较低,各地执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的也只有344元,按照目前每个在岗职工人均负担率1.91计算, 800元的扣除额已超过了负担1.91人需要的657元;而各地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地区也只有690元,与800元扣除额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在不能提高这些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开支标准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不宜过高。

  考虑到各界对提高扣除额的期望,也照顾到工薪收入较低者减轻税负的愿望,可以小幅度地提高扣除额。提高扣除额不宜超过1000元。扣除额为1000元,再考虑到职工工资总额20%左右的“四金”税前扣除,这样月收入低于1250元的工薪收入者不需要纳税。1000元的扣除额配合税率的调整会使中低工薪收入者真正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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