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一刀切更能够体现公平原则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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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 11:43 南方都市报 | |||||||||
在个税起征点的热烈大讨论中,财政部官员日前表态说,1500元的个税扣除标准,应当成为全国统一的律条。因此,即将提交立法机关的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拒绝了此前部分人大代表和专家提出的为各地区保留一定浮动比例的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官员解释说,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看似对富裕地区有失公平,实际上这正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否则,富裕地区定高标准,贫困地区定得低,反而会进一步加大不同地区个人税后收入的差距。
这样的逻辑,当然还值得继续商榷。 首先,从一般意义上说,假如我们承认1993年全国人大制定《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意图是实现社会公平,那么,时下要讨论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就应当大幅度提高。在制定《个人所得税法》的1993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是3371元,到2003年,这个数字是14040元,北京、上海在两万元以上,广州甚至超过了3万元。假如延续当初个人所得税抑制贫富差距的力度,则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该是部分学者所主张的3000元左右。 由于个税已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税种,而3000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工薪阶层的贡献最大,因而,财政部门肯定不愿将起征点调高到3000元。但全国人大如果要保持个人所得税法在调节社会收入差距方面的最初设想,就应当尽可能地使起征点接近3000元,而不是接近800元。 其次,坚持1500元一刀切,从一开始就会制造出执行的难题。广东已有城市执行1600元、1800元的标准。那么,新法出台之后,这些城市该怎么办?这显然是一个很麻烦的问题。地方政府如果退回到1500元,可能引起民众的抵触情绪。民众才不管对他的收入的扣除标准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还是地方特别规定的,他会直接怀疑整个税法体系的严肃性,而这种怀疑心理,显然不利于税法的执行。 再次,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共享税,其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2002年,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2003年开始,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作为一种共享税目,地方是否应当享有一定的决策权,至少对于自己所获得的那部分拥有一定限度的决策权? 应当承认,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全国一刀切,确实可以确保税收在全国范围内的公平,让富裕地区的民众为公共财政作出较大贡献,从而在一定程度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不过,所谓的公平,在很大程度就是人们的公平感。而普通民众,对于本地区不同群体间收入差距的感受,可能会强于本地区与其他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人们更关心自己身边的公平。假定个人所得税确实认真地追求公平的目标,那它也必须面对个人所更能清晰感知的身边收入差距的问题。 在平均收入较高的地区,如果按照一刀切原则,那些收入较低的民众就会觉得,个人所得税法对自己不公平。因为,在这些地区,物价水平(或者说实际的消费支出)通常比较高,在其他地方民众眼里的高水平生活,在本地人看来不过是低水平而已。相应地,全国一刀切的扣除标准,在本地区低收入人群看来就相对太低了,会影响到自己的正常生活。这同样会让他们产生不公平感。 总之,中国各地收入、消费水平差距极大,个人所得税法要起到调整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效果,就不能不考虑地区收入、支出的现实水平和人们普遍的预期。比较合理的方案是,名义上实行1500元的统一标准,但给予地方一定的选择权力,允许地方浮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过,该浮动幅度将与中央、地方分享的比例挂钩,以保证中央财政从个税收入中所得到的收入不会比按照法定标准计算的应得收入减少,或小于地方政府之收入减少幅度。这样,中央政府的损失不会太大,而地方政府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提高本地区的起征点,自己承担该决策的收益与风险。 个人所得税与涉及到公民自由、权利的法律不同:涉及到公民自由、权利的法律,确实需要做到全国统一,任何地区不应以任何理由打折扣。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尽管由法律规定,但其实是一个政策问题。而任何政策,在如此广土众民的国家里执行,都需要某种灵活性,否则,政策的执行效率就可能因为它过于僵化而受到影响。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