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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千五起征不合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22:00 人民网

  [直言了]

  报道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两项变动:一是工资薪金的个税征收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同时规定代为扣缴税款的单位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咱觉得这两个提议不合理,而且,还有可能为腐败开后门的大漏洞。

  那1500元说的是年收入、还是月收入?税法规定要具体明确。看来那说的是月收入。如此一来,起征为年收入为1,500 x 12 = 18,000元。那不合理。以北京为例。国家统计说,北京的人均年收入为21,800元左右。年收入18,000元低于平均水平,属于低收入。起征点要考虑到这个人均收入水平。也就是说呢,全国起征点应该接近全国人均年收入水平,与此同时,省市两级财政有来自上级政府的拨款、其税率应该大大低于全国税率。

  起征点计算,不该以月收入、而该以年收入为准。为啥?看看生活实际可能:若一年内,某人工作了三个月、之后失业九个月;照月收入1500元计算,年收入是4500元。若照1500元月收入计算起征点,该人就要交税,本来就不够过日子的钱、就更少了。若照年收入和接近人均收入水平税率计算,那么,该人收入远低于人均收入水平,就不必交税。

  规定起征点还要考虑到单身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区别,给予不同起征点。譬如,假设一对情侣个人年收入都是20,000元,婚后两人合计年收入为40,000元,他们有了孩子,开支就不是为两个人、而是为三个人了;更不要说,照目前状况,孩子的生活与教育等开支远远超过成年人日常生活开支。如果税务起征点是“一刀切”、都按照个人年收入搞,那么,结婚和有孩子就意味着生活水平下降、意味着实际上步入低收入人群。显然,税务起征点必须考虑到单身收入和家庭收入开支的区别,对后者的起征点应该高于前者、使人们婚后有孩子能保持婚前的生活水平。

  征税和报税有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的区别,不可混淆。征税是带有国家法律强迫性的政府执法行为,报税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责任。报税与征税各履行各的责任,不能因为个人觉得自己可能不被征税就不报告了。所谓“自行申报”提案,模糊了国家权利和公民义务责任,把国家强迫性的执法行为弄成了个人的自决行为。这就为腐败开了后门。譬如,官员有不明收入或期权等收入,自决不申报、不查就不知道。为防治官员腐败,难道国家要日日月月搞“

审计风暴”?显然,个人自决的“自行申报”是不对头的,而合理的应该是法律强迫的“定期必报”。

  就如何有效防治政府官员腐败,咱曾提出了三条制度性的防腐措施:政府政务公开、严行公私分明、全员税务考核。所谓“全员税务考核”,就是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收支状况如何、所有的公民都必须按照税法要求做年度定期报税,其报税内容不但有收支数额、还要有收支的种类和来龙去脉;不按期报告或假报作弊者,按照欺骗政府的行为严加惩处。而对某个申报者公民是否征税,则由政府税务局按照税率决定。这做法,实际上是每年定期对包括官员在内的所有公民都来一次个人收支审计。

  全员税务考核制还有其它重要效益,譬如,它能为国民经济统计提供更确凿的数据,那当然,就为政府通过税务政策调剂国民经济提供了更可靠的根据和更具体明确的调剂方向。简而言之,税务立法,也需要记住胡温说的“执政为民”和“穷人经济学”,要十分关切人们的生活开支具体情况和民众切身利益,要设法减轻(或免除)低收入人群的税务负担,要使税务成为政府调剂国民经济的财政措施、确保国民经济数据可靠和防治腐败有效,而不仅仅是从民众口袋里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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