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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个税法与法律权威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11:33 《法人》

  2005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这也意味着千呼万唤的《个税法》修订终于进入到了最后“冲刺”阶段。

  若要问《个税法》修订过程中,什么问题最受关注,那答案必定就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扣除标准应该提高到多少。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标准是800元,显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以及居民收入的大幅度上升,这一标准现在看来肯定是过低了。据参
与立法的人士透露,《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额的每月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上调到了1500元。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当法律已落后于现实需要的情况出现后,诸多的地方政府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超越现行《个税法》的规定,擅自提高了计税扣除标准,如深圳执行1600元的扣除标准,上海是1400元,广州和北京则是1200元。

  《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只有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对法律作出修改后,费用扣除标准才能调整。法律未被修改之前,地方政府是无权以任何理由僭越的。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当代中国法治资源的贫乏,更是暴露了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自身守法意识的淡薄,以至于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所以说,这次修订《个税法》,提高扣除标准的意义不仅在于减轻普通纳税人的负担,更是要借此机会收回被“下放”的权力,因为这种“下放”没有一天是合法的。另外,建议修订后的《个税法》在关于扣除标准的条文再增加这么一句:“除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征税部门都不得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扣除标准。”同时,要明确规定违反这一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银行收费,有道理没法理

  从今年9月21日起,建设银行将对日均存款余额低于500元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小额账户收取管理费。建设银行的各营业网点都张贴了收费公示,并同时在该行网站、电话银行客服系统和有关媒体发布了消息。

  小额账户对商业银行系统资源的占用并不见得就比大额账户少,相反这些小额账户能为银行带来的收益却十分有限,尤其是一些被储户遗忘的“休眠账户”对于银行的资金管理业务来说几乎就是纯粹的无偿劳动了。因此对小额账户实施收费管理那也是极其自然的事了。

  但是从法理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就不是这么简单了。如果对于新开的账户,那只要收费条款成为银行和客户之间合同的一部分,那一旦账户余额低于500元,银行就可以行使收费的权利了。但是,如果一个储蓄账户是以前就存在的,那建行的收费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因为在一个既有的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中,银行与客户(无论是多么微不足道的客户)两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均需依照账户开立时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行事,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银行通过公告或者媒体发布收费信息的行为只能是被看作向所有储户提出修改合同的一个要约,而要对合同进行有效修改就必须有储户对银行要约的承诺。即使储户在得知收费公告的内容后没有直接表达异议,银行也不可以自说自话推定储户已经作出了承诺,因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不可以将沉默理解为承诺。可见,银行擅自改变合同权利义务进行收费的行为就将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行在收费公告中搬出了“尚方宝剑”《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证明其行为的合乎法理。不错,上述《暂行办法》的确允许商业银行对一些服务项目进行收费。但是,银行收费是否合法要从两层法律关系考察:银行和监管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以及银行和储户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暂行办法》对银行的授权只能说明在行政法律关系范围内,银行的收费是不违法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民事法律关系层面银行的收费具有了合法性。

  频发的矿难与勾结的官商

  当“矿难”一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已经有了些许麻木的时候,8月7日从广东省梅州市的兴宁又传来了不幸的消息,在一起特大煤矿事故中123人遇难。

  调查刚开头,许多重要的“细节”就曝了光:发生事故的兴宁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云高是梅州市的人大代表”,而且该煤炭公司的股东中有多人为当地政府机构要员。在3天的紧急调查之后,又发现了被矿难牵连出的官员有大量不明来源资金,据称金额高达15亿元,怀疑是投资煤矿的股利所得。

  就在梅州市的兴宁,政府官员“入股”煤矿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就在“8·7"矿难发生的前两天,兴宁市委还下发了《关于严禁党政干部参与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若干规定》的文件,重申党政干部不准以合资、合股或搭干股分红等形式参与煤矿的生产经营,不准以单位的名义参与煤矿生产经营;不准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不准为非法煤矿的生产经营充当保护伞等等。

  还有更离谱的事。今年3月14日,黑龙江七台河新富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了18人死亡,而该矿的矿主竟然就是七台河市桃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3·14"事故调查结果出来之后,黑龙江省委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参与小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严禁领导干部以各种形式参与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或利用职权为亲友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提供方便。 之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就转发了黑龙江省的这一《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订有关预防腐败措施,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其实,官员投资入股煤矿行为的非法性早已为我国法律所确认。1993年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不久之前全国人大通过的《公务员法》都明确将“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它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作为公务员的一项纪律,如果违反将遭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公司法》第58条也规定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现实中,许多打着“投资入股”名号的行为已经完全背离了一般的商业原则。所谓的“出资”往往只是象征性的,所谓的“投资人”也根本不必担心经营的绩效,到时候自有源源不断的分红送上门来。对于这样的行为,毫无疑问地就构成了我国《刑法》385条规定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故应按照受贿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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