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公审的价值取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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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 12:07 21世纪经济报道 | |||||||||
郭国松 对于这样的镜头,相信很多人是不会陌生的——在美国司法机关审理公众关注的重大案件时,媒体上往往会出现出自法庭画师笔下的速写,简洁地勾勒出法庭上的场面。站在我们的立场上,有人可能会发出这样的疑问:为什么要用速写呢?又不是没有相机,拍几张照片不就行了嘛!
照片当然更能满足人们的视觉兴趣,美国的媒体不会不知道。可是,在美国的法庭上,法官就是说一不二的“老大”,“老大”不发话,哪个记者也不敢越雷池一步,因为美国的法庭一般不允许记者拍照,更不用说将法庭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的现场直播。 在我们的规则中,未经允许,法庭也是禁止录像、录音的。但在我参加的N次旁听中,经常是书记员刚宣读完禁止录像、录音的法庭规则,被告人被带进法庭,现场马上就是一番长枪短炮的狂轰滥炸,这种情况有时会伴随整个庭审期间。不仅如此,对那些影响巨大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经常是电视现场直播。 也许你会说,这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街头公审不是更直截了当,无遮无拦嘛!是的,那已经不是现场直播了,而是现场亲历。这种形式的“旁听”,既不需要出示身份证件,也不限于年满18周岁以上,可谓“老少咸宜”。 但是,我对此仍然感到困惑:法院为什么要把法庭搬到街头大马路边呢?如果这是法院的主动行为,那动机是什么?是为了取得“杀鸡儆猴”的震慑犯罪效应,还是为了在街头上向老百姓现场说法? 一直以来,传媒对街头公审的报道始终是正面的,一个流行的说法,就是为了普法的需要,记者甚至还会在庭审现场采访旁听的群众,最后得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的结论。而对于“杀鸡儆猴”的刑罚功利主义目的,虽然媒体没有大加宣传,其实也是组织者心照不宣的事情。 这就必须先弄清楚第一个问题,法院或者法官是否负有向公众普法的义务?将法庭搬到街头到底能不能达到向公众普法的目的?简单地说,司法审判活动主要是通过对各种利益争端进行裁判,提供权利救济,矫正社会秩序,并且通过行使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对行政权力加以约束和控制;而法官就是一个消极的、被动的、中立的、独立的裁判者,用过去的话说,就是“断案”;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普法),那是政府所属的行政司法部门的职能,这既是一种职务分工,又是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之间互相不能逾越的边界。因此,政府部门决不能将其承担的普法责任转嫁给法院,将街头公审的运动式司法当成“送法上街”、“送法下乡”的捷径。 对第二个问题,街头审判是否能够达到对犯罪产生威慑作用的最大化效果呢?我至今没有看到哪个权威部门进行过抽样调查,以此证明某次街头公审之后,社会犯罪率至少在一个阶段下降多少个百分比。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行为显然不可能因为一年来几次街头公审而灭绝或减少,否则,打击犯罪就太简单了。即使古代当街凌迟、腰斩犯人,这种血腥的酷刑也未能阻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 再则,追诉犯罪是政府的责任,司法的裁判者角色,表明它不承担打击犯罪的义务。它要站在政府和被告人中间,审查控方对某种犯罪行为的追诉是否符合国家利益,程序是否正当,并且确保犯罪嫌疑人获得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在西方法治国家,既要保证法庭审理案件处于公开状态,防止司法神秘主义和暗箱操作,又要维护法庭的严肃性,法官们排斥记者的照相机以及电视现场直播之类的行为,认为这可能侵犯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和超然性,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在法庭不受任何外界影响和压力的情况下接受审判。而街头公审所要达到的普法和威慑犯罪的目的,决定了法官只能站在检察官的立场上,这对被告人来说,实际上失去了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 正因为审判是一项不同于其他形式的专门活动,一般而言,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司法审判活动应在专门设置的法庭进行,法官需要在一个相对安静的环境中,冷静地倾听诉讼各方的观点,进而做出客观判断。而在街头随便搭个台子就开庭,一边是象征正义的法槌、威严的法袍,一边是车水马龙,人声嘈杂的乱哄哄的街头,这不仅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而且使严肃的审判活动沦为街头话剧,导致司法行为的庸俗化。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