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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所担保物权范围应扩大 受偿宜优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10:57 金时网·金融时报

  记者 付平

  金融界、学术界、企业界人士畅谈《物权法(草案)》修改

  “集国人智慧,成伟大法典”一直是我们民族的梦想。《物权法》自然也是“伟大法典”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据悉,现在制定的《物权法》,将作为中国民法典的一编。《物权
法》的制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京召开了“《物权法(草案)》修改研讨会”,与金融界、学术界及企业界人士共同探讨进一步完善草案的问题。

  “担保物权”的范围应再作扩大

  尽管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对担保物权已有了较具体的规定,但与会人士仍普遍认为,“担保物权”的范围应再作扩大。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认为,在《物权法》中应明确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他说,允许应收账款质押,在我国当前金融改革的背景下有其突出的现实意义。由于企业规模和行业特征决定了应收账款在一些企业的资产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如果我国允许应收账款质押,将盘活价值约5万亿元的企业资产。因此,允许应收账款质押,无疑会有利于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融资,有利于保护信贷人权利和促进信贷市场发展。

  这一观点得到了与会人士的普遍赞同。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牛锡明认为,国际商业银行的实践表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已成为常见的现象;我国商业银行也已有此类尝试。北京德宝商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军则通过自己的经历说明:在中国,其实有很多企业已经在用应收账款作为担保,以实现企业间相互资金支持。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单建保就如何保证应收账款质押的有效性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北京银行副行长许宁跃建议,《物权法》应该就应收账款的担保问题加以明确规定,以便实际操作。

  另一个普遍观点是,《物权法》应完善收费权及其他权利的质押制度。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高坚建议,在《物权法》中增加铁路、港口、桥梁、隧道、自来水、网络、通信、旅游门票等收费权作为可以质押的权利。牛锡明和许宁跃认为,尽管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增加了“公路、电网收费权”的规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新型的收费权种类已层出不穷,因此有必要在《物权法》中明确拓展收费权范围,或者采取概括性规定为可质押收费权的未来发展预留空间。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赵林表示,权利质押是企业融资的新手段,法律明确权利质押,能够促进资金融通,繁荣市场经济。在立法中不应采取完全列举式方法,最好采取不完全列举方式(即概括立法的方式)规定出质权利的范围。

  除此之外,赵林还建议在《物权法》中增加企业财产集合抵押和浮动抵押的规定,确立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产抵押效力,拓宽抵押物范围。单建保建议《物权法》应考虑账户质押、国债质押、理财产品质押、经营权质押等问题。

  当然,扩大“担保物权”范围也并不应该盲目进行。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永军教授提醒大家要注意担保物的安全问题。

  担保物权应该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应该优先受偿”是与会人士的普遍观点。他们建议《物权法》应充分肯定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地位,不应在《物权法》中增设优先权或者为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轻易开口子,以切实维护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物权法(草案)》修改研讨会上,苏宁就此进行了详细阐述。他说,今年6月份《物权法》的三审稿接受了人民银行的意见,取消了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在第四编“担保物权”中原则地写了一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此,人民银行认为应当删除这个“除外”规定。理由是:第一,担保物权人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是“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一基本民法原则的体现,也是得到普遍认可的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着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情况下,在立法政策的选择上应偏重于交易安全,而不应在基本法律中为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开口子,这会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第二,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不同法律之间具有关联性。尽管《物权法》草案没有写优先权,但它把有关规定指引到了其他相关法律。比如,正在起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就涉及到职工债权与有担保债权的受偿顺序问题。因此,人民银行认为,无论是《物权法》还是《破产法》,都不应当改变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民法制度。对破产企业职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在我国这样的转型经济国家,应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

  这一观点得到与会人士的普遍赞同。

  好的登记制度是实现担保物权的保证

  “好的登记制度是实现担保物权的保证”,李永军的话引起了与会人士的共鸣。

  高坚建议将《物权法(草案)》中提到的收费权出质的登记部门明确为“颁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所对应级别的行政监管部门”,以确保登记部门的惟一性,避免多头管理,降低质押成本。

  牛锡明对目前动产抵押登记中所存在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概括。他建议,在《物权法》中对动产抵押登记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尤其有必要在统一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审查原则、公示方式、登记手续、登记效果等方面作出原则性规范。

  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张一平认为,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并没说明国家由哪个部门、哪个机构负责不动产及动产物权、权利的登记、管理,以及不动产的开发和利用。他建议,针对“担保物权”,建立一个简便、高效、低成本的担保物权登记系统,对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认可的动产、不动产抵押物或物权的登记,应当统一范围、统一程序、统一时限、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向社会公示。这“五个统一”在实际操作中是可行的,也是避免“一女多嫁”、“骗保骗贷”等问题的有效方法。

  在《物权法(草案)》修改研讨会上,记者还了解到,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目前已经过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10月份,人大常委会将第四次审议《物权法(草案)》;12月将做第五次审议,并视情况决定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作为一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物权法》不仅与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密切相关,更与金融机构息息相关。在《物权法(草案)》即将第四次审议之际,倾听一下金融界、学术界及企业界的各种声音,对《物权法》的制定无疑会有较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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