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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情况合并企业所得税宜早不宜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09:36 中国经济时报

  专家认为,两税合并是经济发展、税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趋势,其必要性已不需要继续讨论,关键是选择时机尽快出台。同时,立法机关应该尽快通过合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立法

  热点追踪见习记者 黄杨

  8月30日,首届“中美税法高级论坛”在北大法学院召开。中外专家在论坛上一致呼吁,在中国加入WTO、世界各国进行税制税法改革的国际趋势下,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尽快通过合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立法。这一改革将有助于改善我国企业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民族产业的发展,也符合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

  据了解,我国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做了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的设计。自此,内外资企业采取分开运行的所得税制,即所谓“两税”并存。

  两税合并是必然趋势,宜早不宜迟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认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经济发展、税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趋势。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指出,不能把引进外资本身作为目的,应尽快统一企业所得税,创造企业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民族产业的竞争力。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的必要性已不需要继续讨论,关键是选择时机尽快出台。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主任俞广员认为,两套税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世贸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税制不规范既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又影响企业深化改革;税收待遇不同导致所得税执法不严,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应坚持公平税负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按照适度征税原则,适当降低税率、拓宽税基;按照适度原则和效益原则,调整优惠政策,转变优惠方式;按照避免重复征税课税原则,实行归集抵免制,协调好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

  刘剑文:构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

  北大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应该以两税合并为契机,构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

  刘剑文介绍,随着税收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税收法治环境正在逐渐形成,但以经济身份和性质为基础所形成的税收差别性待遇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存在,民营企业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对其参与市场竞争已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他建议,应进一步减少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间的差别性税收待遇,减轻民营的税收负担。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尽快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项目标准,给予所有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以同样的税收待遇。同时,改变当前以所有制性质确定优惠对象,保证民营企业能够平等享有各种优惠措施。涉外企业和国有企业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措施,只要符合税收优惠措施设置的目的,民营企业也应当平等地享有。

  刘剑文认为,在税收政策的制定方面,应当改变当前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制定的税收政策,确立以利益诱导为基础的税收政策。以利益的刺激和诱导来引导资金在不同行业和经济领域内的合理流动,实现税收政策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

  汤贡亮:以产业政策为导向调整税收优惠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汤贡亮建议,以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为导向,按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要求,对

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信业、农林水利等基础产业和设施、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亟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同时配合我国经济发展重心向中西部转移的战略部署,对区域性优惠政策加以调整。

  汤贡亮建议,在优惠方式上,更多地采用税基式减免的间接优惠形式,一是建立起加速折旧制度。二是实行投资税收抵免,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的情况下,还应对国家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需要扶持的新兴产业实行投资税收抵免优惠。三是建立投资准备金制度,即允许高科技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费用,作为科技发展准备金,专款专用,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方面。

  他同时指出,应处理好税收优惠方式变革的前后衔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由于“两法合并”后优惠政策的调整,有些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可能会保持不变,有些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会取消。建议处理好税收优惠方式变革前后衔接,可允许有3至5年的过渡期。

  徐孟洲:合并两税,建立统一的法人所得税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认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应注意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税率设计上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特别是要与周边国家税率水平保持相当或略低水平;对税收优惠应避免直接优惠的方式,应更多采用间接优惠的方式,如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加速折旧等。

  徐孟洲指出,在选择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立法模式时,除了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还应遵从国际惯例。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制,应采用“法人所得税”的名称。确立统一、公平、规范、简明的法人所得税也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

  徐孟洲同时指出,合并后的法人所得税仍然应该保留税收优惠的政策。在确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建立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惠机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应改过去的全面优惠为特定优惠。

  徐孟洲介绍,在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多而复杂且极不规范,有行业优惠政策,区域优惠政策,有区分经济性质的优惠政策,此外还有大量的临时性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破坏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使税收公平税负、鼓励竞争、优胜劣汰的积极作用变为保护落后、制约先进的消极作用;另外,税收优惠的滥用,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在法人所得税立法时,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税收优惠政策,以较高的法律层次来规范、统一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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