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获25万国家赔偿未能石破天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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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09:36 中国经济时报 | |||||||||
周明华 31日,在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会议室,佘祥林签完协议后哽咽地说:“我终于盼到这一天了!”当日下午,佘同律师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荆门市中法院支付佘祥林256994.47元4009天×63.83元/天赔偿金。同时,雁门口镇政府决定,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含建房费20万元。(9月1日《现代快报》)
虽然这次国赔的“正面数字”被不少人早就言中,且25万距佘祥林5月11日提出的437万元国赔额有很大落差;但是,雁门口镇政府不管是基于何种外因和内因的作用,技术遵照“国赔法”,以及数月前最高检出台的刑事赔偿标准“以日均工资63.83元计”,另给佘20万元的“公道补助”,这对佘来说,无疑是拂过胸际的一缕精神慰藉的轻风。 与佘祥林狱中承载11年的“杀妻”屈痛巧合的是,《国家赔偿法》自1994年5月12日颁布以来,也跨过11载。佘祥林回家的路走了足足11年,今年4月13日那天他回到已然陌生的家门时,惟一的感觉是沧桑;而“国赔”在迈动这11年的步子中,却远非“沧桑”一词便能概之。 11年过去,就是一台铁打的机器也有生锈的零件暗藏其间,然国赔法却一直未动过修理程序——哪怕是诸如更换一个螺丝钉的“小修”。一份资料显示,国赔法10年支付赔偿金仅5819.53万元,我们当然不能乐观地认为,这是公权机关不法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行为鲜有;相反,这样的侵权不少,泾县有一极端个案:2001年1月陕西泾阳县一少女麻旦旦被警方暴打屈招,后这起“处女卖淫案”受害人提出的500万元赔偿被驳回,她仅得74.66元国赔金。 这就是佘祥林索赔案成为国人聚焦点的原因所在。也许一个刑讯逼供的警察不可怕,可怕的是这种侵权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有力惩戒,可怕的是防止10个、100个“佘祥林案”出现的“法律震慑”依旧未形成。古人云:乱世用重典。我看现在虽非乱世,但至少借公权“侵权”的案例还在上升,这从近段时间公安机关接访人群陡升的现状便可窥一斑。可见,不管佘祥林这次国赔金怎样高,及至将国赔金“分摊”到侵权者身上,让其为失责背上经济和精神枷锁,都不为过。 试想,堂堂“国赔法”可以忽略屈冤者的精神伤害,新司法解释“一天赔63.83元工资”,有些公权机关,纵然不把下一个“佘祥林”一关11年,但关你一天或几天,几十元的国赔金,他们岂会当回事?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