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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应进一步扩大担保物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09:42 金时网·金融时报

  央行举办《物权法(草案)》研讨会

  本报北京8月31日讯 记者付平报道 今天上午,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举办《物权法(草案)》研讨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出席会议并讲话。

  苏宁说,《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之一,关
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另外,法律制度是金融生态环境的核心之一,而《物权法》是其中的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因此,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积极向立法机关反映意见。这次召开《物权法(草案)》修改研讨会,也是为了进一步探讨完善草案的问题。

  与会人员就扩大“担保物权”、规范优先权、完善登记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物权法》应进一步扩大“担保物权”,特别是要明确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由于企业规模和行业特征决定了应收账款在一些企业的资产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目前,中、小企业的资产约25%体现为应收账款)。如果我国允许应收账款质押,将盘活价值约5万亿元的企业资产。因此,允许应收账款质押,无疑会更有利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有利于保护信贷人权利和促进信贷市场发展。此外,还可以探讨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财产的抵押问题。当然,在扩大“担保物权”的同时,还要注意防范风险。

  为切实维护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会人员建议《物权法》应充分肯定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地位,不应在《物权法》中增设优先权或者为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轻易开口子,否则将使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承受不应承受的社会责任。

  我国的动产抵押登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主要表现在:抵押登记制度缺乏权威的立法规范,削弱了动产抵押登记的公示法律效力;不同抵押物需要在不同部门登记,缺乏集中统一的登记抵押系统;动产抵押登记程序繁琐、内容复杂、收费不规范,导致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成本太高;缺乏对动产抵押机关权限的明确规范等等。

  因此,与会人员建议在《物权法》中对动产抵押登记问题进一步规范。

  与会人员还就协调《物权法》与其他现行法律适用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会议由中国

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陈小云主持。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易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副主任扈纪华,国家
开发银行
副行长高坚,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牛锡明,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赵林,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单建保,北京银行副行长许宁跃,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张一平,人民银行相关司局领导及部分学者和企业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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