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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煤勾结何时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08:42 人民网-人民日报

  顾兆农

  8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草案)》。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高度负责,同时也说明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需要制定《特别规定》这种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更加严厉的措施来予以保证。

  国务院常务会议对贯彻落实《特别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一条是“要坚决打击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严厉查处安全事故中的腐败行为。”

  几天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报告时也提出,要惩治

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防止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会上有同志说,“每一次矿难几乎都发现了权钱交易。”

  湖南一位市委书记上任之始,对当地煤矿进行了大量的暗访后发现,官煤勾结在这个市的部分地区已经相当普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党政干部和执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多种形式参股分红,和矿主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从而成为这些矿主违法私挖滥采、违章操作的保护伞;另一种就是受贿,从矿主那里得到好处以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允许矿主私挖滥采。

  官煤勾结是典型的权钱交易。对采矿权,市、县两级政府都有权审批,并且市、县相关部门还具有对煤矿生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等职能,矿老板欲发横财,必须买通“官”路。另一方面,煤炭作为一种基础性的能源,市场供应一直比较紧张,价格不断上扬;而低水平的煤炭开采,成本极低———矿工大多是农民工,尽管在高危的环境里作业,却没有相应的劳动保障和安全保障。这一高一低,带来的是巨额利润。有人估算过,如此开采100万吨煤,毛利高达1亿元!巨大的利润空间,是不法矿主铤而走险、官煤勾结的基础。

  这一现象已引起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视。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强调要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

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查处腐败现象及“撤资令”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但也应该看到,官商勾结、搞权钱交易等等,有着长期性、复杂性、顽固性和隐秘性。官煤勾结只是官商勾结在煤炭行业的一个具体表现。因此,指望一查就清、一“令”就改,是不现实的。我们还应当从煤矿的管理体制上寻找原因,更多地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比如,有人提出,应该设法增加审批的公开性、透明性等等。

  事故频发的小煤矿生产,是一种违背

科学发展观,也违背法律法规的粗放型经营活动。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切实遏制粗放发展的冲动,只有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煤炭行业的发展,才能使这个行业走上良性发展、规范经营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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