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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个税法修订均贫富的作用不应被夸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 11:20 法制日报

  陈晶晶/文

  争论多时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终于在8月23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于9月27日召开首次立法听证会,就修正案中“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1500元”是否适当听取各方意见,由此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成为今天在北京大学召开的“首届中美税法研讨会”上的热门话题。

  工薪阶层不等于低收入者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孙钢研究员认为,很多老百姓对个人所得税的认识存在误区,比如通常所说的“起征点”实际上是“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尤其是通常认为低收入者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这是不符合现实的,工薪阶层中的高薪者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孙钢解释说,这种误区的主要依据是我国

个人所得税所得的65%来自于工薪阶层,但工薪阶层并不等于低收入者。现行税法规定的三类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中,工资、薪金所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从5%到45%。在此类征收方式中,几乎有半数以上人是按照25%以上税率缴税的,这些人正是工薪阶层里的高薪者。

  个税无法解决初次分配不公

  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我国居民收入的总体基尼系数已超过0.46,接近0.5的临界点;2004年底中国社科院发布调查,最富有的10%家庭与最贫穷的10%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已超过8倍。不少人认为个税修改应充分“劫富济贫”,实现社会财富分配公平。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甘功仁教授提醒说,个人所得税只能对社会既有部分财富的分配发挥一定作用,但解决不了因制度和体制原因造成的贫富差距问题,也就是无法解决初次分配不公的问题,而我国现在贫富差距较大的主要原因正是初次分配不公平。

  他认为,调控收入分配差距需要多方面综合改革,仅就税收调控来说,需要形成完整的税收调控体系,单靠个人所得税难以发挥如此功效。

  高收入者自行申报有点“虚”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调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外,二是规定高收入者的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但孙钢研究员认为,目前第二项修订的落实还有点“虚”,因为何谓“高收入者”国家尚无明确规定。

  甘功仁教授也认为,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健全不配套,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目前不太现实,我国已实施多年的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就基本上没有效果。发达国家个人收入和支出绝大部分通过银行转账,纳税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容易查清;而我国却多是现金支付收入,银行存款也未真正做到实名制,税务机关很难通过银行系统监控征税,此外目前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网络技术也还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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