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法大修改 平均贫富躲作用比较有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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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11:41 证券时报 | |||||||||
左晓蕾 8月24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这次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即通常说的“起征点”,从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二是实行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人,同时也是财政政策中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税项,换句话说,所得税的改革也是财政政策改革的一部分,我
个税法应该改了。在1980年,800元是非常高的收入。但是,目前社会经济结构和居民收入情况都发生根本的变化。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已经脱离了实际的经济环境,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早就应该与时俱进了。实际上,很多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年年都根据通货膨胀率和生活水平的变化在改变。我们今后也可以考虑采取这样的方式。 很多人把这次起征点的改革目的的重点放在减小贫富差距上,我觉得这种说法有点牵强。首先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显然不可能得到改变。其次,对于城市居民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的提升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是有一些,但并不大,因此不会有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最后,基尼系数是衡量收入差距的国际公认的权威指标,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没有改变多少收入高低的分布,所以对我国现在的基尼系数的改善作用很小。 作为一种税收工具,应该通过再分配调节初次分配出现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向高收入者收高所得税,然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向贫困群体转移,在我国特别要向农村、农民转移,完成第二次收入的分配,应该是使收入差距缩小,收入的社会分配更公平,实现收入的更平均化的政策做法。仅仅靠提升所得税的起征点是达不到减小贫富差距的目的的。 这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中真正亮点是“扩大纳税申报范围”。这次改革要求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扩大自行申报”的制度安排强化了高收入者的纳税行为的规范和法律约束,能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这项改革使高收入者从被动纳税到主动纳税,这样的征收模式是国际通行的“报税”模式。我们的税收征管模式逐渐与国际接轨,财政管理体制会更有效率。 我们认为改革还需要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建立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抽样检查的制度。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强制性的执行以及事后的检查,作用要大打折扣。当老百姓的平均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后,税收制度可以向全民“自行申报”扩大。不但加强了税收管理,也可以培养和体现国人的法制水平、诚信意识和纳税人概念。 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包括投资者和各类中介从业人员,应该都是纳税大户,起征点的提升对大家是有利的。但是也要关注改革带来的制度性变化,可以认真研究合理避税的方法,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作者单位:银河证券)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