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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和银行 掏小钱换大钱应当慎重行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10:19 金时网·金融时报

  胡利民

  地方政府随意和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曾经是我国经济转轨前和转轨过程中的一大“痛处”,且遗患至今。所谓银行业不良资产之“历史包袱”,一旦提及,相信大多数业内人士都会不经意间想到“行政干预”这个使用频率极高的词,两者的关联度如此之高,其意所指大家心知肚明,毋庸复述。时易境迁,地方政府与各级金融机构的关系演变也
堪称与时俱进,契合大势,“行政干预”一词在市场经济大潮的磨砺中逐渐黯然远去,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早已不容置疑,金融及金融机构在各级地方政府官员心目中的地位也是前所未有。

  由此引出另一个话题。主角依然是地方政府和银行,只是“主题词”反差大了点:从“干预银行”到“奖励银行”。行政干预遭口诛笔伐渐行渐远之际,地方政府出资奖励金融机构一度便成新闻媒体报道某某地方如何重视金融工作的首选素材,而且一直沿用至今。地方政府为了一方经济发展大计,重视金融工作,出台一些激励措施,这是政府职责,也是常态,无须大惊小怪。问题是类似新闻接触多了,又偶然留意了一些报道中提及的具体奖励办法,心中疑窦也就越发多了起来。说是无端疑忌也罢,兹举数例,以期关注此问题之“同好”能解笔者之惑。

  其一,有报道说江苏某市今年新出台了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融资奖励办法,其中规定将由财政负担的企业贷款贴息转为奖励银行,即对新增贷款超过上年的各驻地银行分行按一定比例实施奖励,并称这是领先全省的创新之举。报道点评此举“看似荒谬,实则有理”,“有理”的理由之一是“掏小钱换大钱”,值。至于眼下

宏观调控之大背景以及银行扩大信贷投放必须要考虑的各种综合因素和前提条件,未着一字。

  其二,河南某地政府规定“银行对县内指定企业提供一年以上贷款的,同级财政和受益企业当年按提供贷款数额的1%一次性奖励银行;对困难企业原贷款能够以报呆账等形式核销处理的,同级财政和受益企业当年按报呆数额的1%一次性奖励银行”,并详细规定“奖金50%归放贷行法人代表,其余归班子全体成员”。无独有偶,安徽某市也规定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和主要信贷人员,对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及主要信贷人员的奖励办法均有操作细则。政府的奖励直接与银行领导或信贷员个人挂钩,与发放的贷款多寡联动,其利弊得失,笔者之疑虑大焉。先不论这种做法的合理依据与正当性,以及可能对银行信贷独立性的干扰和影响,单说在这种“激励”机制下发生的贷款,日后不出问题也罢,一旦出现风险,哪怕是正常范围内的风险,再回过头来与曾因此而得的奖赏“关联”起来“理论”一番,明眼人一看便知个中厉害。况且,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本是题中应有之义,银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审贷放贷纯粹是职务行为,若将政府的所谓“物质奖励”掺杂其中,使银行的正常业务平添了些实在没有必要的复杂背景。

  其三,江西某地出台的奖励金融举措特别规定,对核销贷款余额500万元以内的按0.2%予以奖励,500万元至1500万元的按0.3%予以奖励,1500万元以上的按0.5%予以奖励。银行核销贷款有一套严格程序,也有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而且很多“约束”对地方政府同样有效,地方政府出资“鼓励”核销贷款,且以数额大小论功行赏,容易让人联想到曾经大面积存在的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政府的奖励行为一则目标不纯,有误导企业逃废债务之虞,二则师出无名,用意莫测,有利诱银行多多核销贷款之嫌。

  其四,某地市政府在相关奖励银行的办法中竟然要求驻地

商业银行“要将部分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和商业汇票承兑下放到县级机构,保证基层银行适度的信贷扩张能力和积极性”。设置这样的“前提条件”不是出于对商业银行内部业务运作方式的无知,就是“旧病复发”涉嫌越权干预。

  如此种种变味的奖励条文居然无一例外地出自地方政府正经八百的红头文件。尽管我们有理由相信,地方政府奖励银行之初衷,确实有为当地经济发展考量的良苦用心。但抛开这些奖励金融措施的是非曲直不说,地方政府真要是为经济发展长远大计着想,似乎还应有更多、更根本、更迫切、更重大的与金融有关的事项必须面对。譬如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优化,这既是当务之急,也是利在长远的根本之策。因为一个地方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劣不仅直接影响着该地区金融业能否快速健康发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地区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甚至直接影响着一个地方金融核心作用的有效发挥,影响着金融与经济的良性互动双赢。这比攀比着推出那些所谓“掏小钱换大钱”的极易引发争论的短视而琐碎奖励措施肯定要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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