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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税法立法听证会 我们有两点值得期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07:48 中国青年报

  康劲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全国人大将于9月27日举行立法听证会,讨论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抛开所要讨论的具体内容不谈,仅就增设的这个程序而言,就将在中国法治史和民权史上写下重要的一笔。

  中国百姓对听证会并不陌生。近年来许多有关涉及百姓利益的物价变动和行政收费,都会进行听证会。特别是在2000年《立法法》实施以来,立法听证在我国地方人大普遍开展,据说目前在各地举行的带有示范性质的地方立法听证会不下50多次。举行听证会是在更广泛而公开的平台上讨论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修改,这本是使国家的法律政策体现人民意志,赢得民意基础的根本。但是,现在有许多物价、收费的听证会出现了逢听必涨的怪象,甚至连听证代表的“代表性”问题也遭到了舆论的质疑,如此“听证秀”已无公信力可言;一些地方的立法听证会随意性强,有庸俗化的倾向,实际效果也不明显。这些现象使百姓对听证制度产生了怀疑和动摇。

  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一种制度,产生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是对公民提供的一种程序上的权利。立法听证作为一项程序,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作为保障。但是毋庸讳言,在立法听证中目前确实存在着一些严重的制度缺失,需要进行两大修补。

  首先,是代表的确定问题。即将举行的个税法听证会,虽然提出有工薪收入的公民都可以报名,并且开通了网上报名,但是,关于听证代表的最终确定程序却没有公布。作为一项民主制度,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听证代表的问题上,坚持公开,就是要在代表的最终确认前将代表的资料公开,使公众知道将有什么人作为听证代表,他的意见趋向什么,他有没有代表民意的资质?所谓公正,就是代表的确认,不能由某个机关或某一部分人“秘密”决定。

  其次,是会议的程序问题。既然是听证会就不能是只听不证,不能仅有陈述环节,还应该有质辩环节,没有质辩的听证会难以区别于普通的座谈会。目前,立法听证虽然已经作为一项法定认可的程序,但是,听证会本身的程序却没有制度性的保障。没有严格的规则,任何听证会都会出现随意性、庸俗化。即将举行的个税法听证会,应当将会议规则与程序尽早确定并予以公布,使公众知道,在会议上都有谁将做几轮的陈述,陈述之后又有几番的质辩,会议记录是整理后公布还是原始公布。同时,对于立法听证会,是否需要通过电视全程直播,接受社会的全面监督,最好都能用明确的制度固定下来,并向社会提前公布。

  代表确定的随意和会议规则的不确定,这是在经过地方立法听证会的多次实践后,发现的两大制度性硬伤。对此进行有效修补,使国家级立法的首次听证会,能够为今后全面实施立法听证积累经验,提供有效的范例,是目前舆论对立法机关的真诚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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