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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立法禁止公办名校办民校合乎民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 12:10 南方都市报

  社论

  正在征求意见的《义务教育法(修订稿)》对时下大为盛行的名校办民校现象说“不”。对于“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将义务教育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学校名称、师资力量、设备设施等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未将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和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布”的行为,《征求意见稿》
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教育专家杨东平教授曾经直言不讳地将“名校办民校”现象形容为当前基础教育畸形化的一个怪胎。其畸形之处在于,其在体制上究竟属公属私不明不白。名校热衷办民校,看中的也正是这种体制上的含糊,利用制度上的漏洞。这些所谓的公办民校可以左右逢源,将政府几十年来的倾斜政策所形成的名声、优秀师资和校舍,转变为谋取本群体私利的手段。在

医疗体制改革中,公立
医院
拼命进行商业化,名校办民校也是公立名校的一种商业化经营策略,其转变为“民办”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高收费。

  这种畸形的商业化不是市场化,相反,它挤垮了真正的民营学校。目前,持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而又没有借任何一所重点学校之名的私立性民办学校,大多处于资金困难或招生艰难的尴尬状态,而当初从重点中学剥离出来的初中分校则办得红红火火,大赚其钱。

  名校办民校也将教育制度中种种为人诟病的弊端予以放大,它为择校热推波助澜,推动择校费不断攀升,奥数班、华数班屡禁不止。不仅加重了家长和学生的负担,也加剧了教育不公平。

  因此,近年来不断有明智之士呼吁禁止名校办民校,广东省教育部门也采取过一些积极措施。本次修订《义务教育法》,若能彻底禁止名校办民校,对于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及人们的教育心态恢复正常将会发挥一定作用。在去年教育部否定教育产业化之后,若再通过这样的法律条款,就等于明确宣布过去几年所进行的教育改革基本上是失败的。

  一个教训是,凡是涉及公立机构的改革都必须做到“公私分明”。从理论上说,公共服务并不必然要由政府来提供,私人企业同样可以提供普遍需要的服务,比如医疗服务、教育服务、

公共交通服务等。假如民众普遍愿意让一些公立机构来提供这些服务,就应当严格地在公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与私立的营利性机构之间划出一个界限,公私分明。对于民意支持的公立机构,政府必须保证财政支持,并要求其履行公共职能。假如公立机构不履行公共职能,反而跟普通机构一样追逐利润,那就失去了公立的意义。为此政府应严格控制其服务价格,禁止其进行任何商业化经营。

  假如政府承担不起那么沉重的负担,那就应该开放市场,允许私人提供相关服务;同时对部分公立机构进行民营化改革,但必须一次性了断,使其真正成为民营性质的。否则,与权力保持关系,将使其成为教育市场健康发育的障碍。

  对于这样的市场化改革过程,必须强化人大的监督。改革之所以出现畸形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改革方案缺乏深思熟虑,在制度上缺乏反思的程序。即使是涉及面非常广的重大改革,通常也只是由行政部门关门设计,改革方案自然容易受到部门利益的支配。比如,教育行政部门就从名校办民校的收费中分得了一杯羹,因此一度积极支持名校办民校。

  既然是公立机构,其所提供的又是涉及范围很广的公共服务,那么由人大来控制和监督教育、医疗、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过程,审议改革方案,就是完全必要的,从人大的法定权力来看也是十分正当的。各级人大不仅可以审议和确定本辖区这些领域改革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控制重大的改革个案。

  对于保留下来的公立机构,同样也应当强化人大的控制和监督。必须由人大监督政府保证它们的财政拨款,使其不至于为了生存而以公共资产追求商业利益;同时人大也应对其财政状况进行监督,禁止其私自收费,并监督其履行公共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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