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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取消一人公司 凸显出经济理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 09:38 华夏时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分组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受邀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取消有关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这一建议体现了一定的经济理性。

  “一人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个人投资成为一种潮流,许多人希望
实现个人的创业梦想,为了鼓励和允许更多的个体投资者追求一种有限责任的利益,“一人公司”应运而生。

  但是,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经营权、决策权集中于一人。在这样的公司治理模式下,股东是单一的,单一的个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现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要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规定一人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就形成了一种法律悖论。

  此外,“一人公司”的财产与出资人个人财产容易混同,由此必然容易造成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特别是“一人公司”由股东自己说了算,出现股东滥用权力的行为,也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管,这样一来,我们也就有理由担心,“一人公司”很容易出现侵犯公司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情况。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问题是,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下,“一人公司”的弊端很难革除。

  因此,取消有关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针对现实的有的放矢之举,是消除法律冲突的理性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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