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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修改个人所得税税法 凸现公民意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 07:53 人民网-江南时报

  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05亿元,比2003年的1418亿元增长了22.6%,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

  作为调节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不仅规定了征税的基本项目,而且明确了基本税率。随着我国经济情况的变化,个人所得税法曾经进行过调整。但是,每一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都没有触及起征点这个最基本的问题。这个起征点一定就是20多
年。如今,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着法律规定的起征点与现实的做法不一致的情况。广东、上海等地早已将工资、薪金的个人纳税起征点提高到1200或1500元,税负不统一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如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拟调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确保了全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统一。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公民个人所得设计的税种。它充分体现了公民个人对国家的义务,是强化公民意识的重要手段。

  在许多国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的重要税种,它从税收的角度将各国宪法中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具体化。公民通过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担对国家的责任;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民的需要。这种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塑造了公民的主人翁意识,体现了公民对国家的责任感。公民因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为国家承担了义务而感到自豪,国家由于公民个人所得税的支撑而能够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

  然而在我国,由于起征点偏低,纳税项目偏多,征税方式不合理,征税成本偏高,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普遍实行的代扣代缴制度,没有培养出纳税人的公民意识;完税证明的欠缺,则模糊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由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征收项目偏多,加上监管的手段不到位,导致许多高收入阶层不缴纳或者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在提高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的同时,拟建立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并实行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些举措如果落实,既培养了高收人阶层的纳税意识,同时又双重申报、交叉稽核,有利于加强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尽管对税法来说,这是一次“微调”,但解决的却是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我们有理由相信,“微调”之后,公民的纳税意识将有切实提高。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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