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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信用环境 才有信用卡经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 14:22 中国经营报

  在推动信用卡经济方面,立法机构或主管机关急需做的工作一是预先规划好有关个人信用方面的整个法律体系,然后分步骤有系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下,各个部门要建立本领域的单行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如对银行借贷信息以及病人敏感信息的保护等。

  2005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向社会各界公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的周汉华博士提了很多中肯的意见,其中一条曾提到,要建立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办法或规章,周汉华同时也是中国银联的顾问,本报记者就信用卡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对周汉华博士进行了采访。

  《中国经营报》:你本人怎样看待我国信用卡市场的发展?

  周汉华:我认为,我国信用卡的未来发展,面临巨大机会,但也有严峻挑战。目前信用卡的普及率并不高,刷卡量与刷卡频率有待提升。

  原因有多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是中国的消费文化与消费习惯决定的。中国历来都是一个高储蓄的国家,近年来由于房地产、汽车等产业的拉动才有了按揭贷款,提前消费的概念,但这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信用消费。而西方国民文化就是信用消费的文化。

  其次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西方有较为发达的社会保障体系,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老百姓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还有后顾之忧,他们不敢提前消费。

  再次,信用卡消费的具体环境也影响了人们的使用信心。比如,很多人对用卡安全没有信心,刷卡速度慢;受理商户的基础网络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终端POS机有限;银商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

  《中国经营报》:你认为要推动信用卡经济,从立法的角度看,什么是首先要解决的课题?

  周汉华:信用环境是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目前正在制定《银行卡条例》,这是一个根本性的旨在建立公正的消费秩序的法案,对银行卡机构(包括信用卡组织)也可以起到事前的监管作用。另外,拥有事后监管职能的《反垄断法》目前也正处于制定过程中。个人征信问题可通过个人信用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分两步来建立规范征信事宜,第一步是建立一个企业的征信系统,第二步再建立个人信用的数据库的管理办法。

  《中国经营报》:在推动信用卡经济方面,立法机构或主管机关还急需做哪些工作?哪些问题法律是应该做出明确规定的?

  周汉华:在推动信用卡经济方面,立法机构或主管机关急需做的工作:一是预先规划好有关个人信用方面的整个法律体系,然后分步骤有系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在这方面,首先就要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因为信用卡经济是一种符号经济,只有预先保证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持卡人才会有使用的信心。目前该法已经制定完成,有待通过。其次,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下,各个部门要建立本领域的单行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如对银行借贷信息以及病人敏感信息的保护等。

  另外,在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方面,法律应该对采集主体,采集的信息范围,采访的方式途径等做出严格规定。例如,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主体应该主要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在美国,信息的采集范围有严格的规定,包括借贷人的基本情况、住址、借贷还贷的情况等。在采集方式上一般都要基于被采集对象的同意。

  二是与立法有关,要建立一个征信市场的市场结构和治理形式。当前,基于信用经济潜在的巨大利润空间,全国各地建立了许多以地方为主的征信体系,在地方利益与地方保护的思想指导下,各个地方之间彼此封闭信息,很难实现跨区域的信息系统。更令人担心的是,央行部门内的征信机构也“管办不分”,建立起“个人数据管理中心”,行政管理部门也集中各自数据以求分利。这样,就出现了信息无法交流、沟通的情况,形成了全国范围内横纵分割、条块分割,难以共享的个人信用记录状况。

  这种“政府行为商业化,管办不分”的作法表面上看是加强了信用环境,其实质却造成了新的条块分割,树立了新的信息壁垒。

  《中国经营报》:国际市场征信的主要方式中,哪一种适应中国国情?

  周汉华:征信体制有两种国际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形成的征信体系,它是个人信用机构、私营评级组织等通过公平竞争逐渐发展起来的。二是欧洲大陆的公共征信系统,是由国家主导扶植来做,央行出面设立,在公司治理形式、作用范围、向社会提供信息需要遵守的规则等方面都有一套严格核心措施来规范。其信息往往是国家权利强制收集,只能在银行的同业会员之间使用。

  对于我们来说,如果纯粹走市场化的道路,时间可能太长。因而主要依靠第二种方式,通过政府的力量来推进,同时不排除鼓励、引导民营机构在该领域的发展,最终形成一个“公共征信与市场征信并行”的征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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