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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只提高起征点毫无意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 11:25 《财经时报》

  在1993年修订的个税800元起征点,终于在12年后“拟提高到”1500元。这是一个进步,至少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讲,起征点的提高,将或多或少地减轻他们的个税负担。

  在1993年的时候,中国的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超过800元的不过1%,那时候800元的起征点,普通工薪族遥不可及。这个数字现在已经翻了几番,预计到2005年将超过一万元,月入1200元以上,800元的起征点,显然就将涵盖绝大多数。

  在新标准下,月入2000元者,将少缴70元,可变相认为为其“增收”3.5%;月入10万元将少缴280元,不过“增收”0.28%。以此看,起征点提高700元,至少对低收入者来说,得到的实惠要更多一些。

  但这不是关键。当下被引用最多的两个数据,一个是:2004年中国的个税收入1737亿元;另一个是:这其中有65%,是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阶层缴纳。可以预计的是,起征点提高至1500元后,这样的状况不会有太大改变。

  美国的人均月收入是2000美元,但其最低的个税起征点是668美元;澳大利亚的人均月收入也接近2000美元,它的个税起征点是333美元;法国人均月收入超过1500欧元,它的个税起征点,却低到349欧元(有些国家的个税起征点以年收入计算,在此全部换算为月收入)。

  以此比较,在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1200元的中国,非但是1500元的新标准并不低,即使是原标准800元,也在合理范围之内。

  但是在美国,年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高收入阶层所纳税额,是其

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0%;高收入者作为纳税主体,在西方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在中国则恰恰相反,这又是为何?

  关键在于,在这些国家,存在大量的、在特定条件下的不予计征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虽然根据各国情况不同各有侧重:在美国,抚养儿童的家庭缴纳的税额要少得多;在日本,家庭基本开支要排除在外;在德国,家有病患的可减税甚至免税。大多数国家的个税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这些家庭的实际状况,基本上都能够比较准确地反应到税收中去。

  这里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在许多发达国家,居民家庭因购置住房而向银行贷款,那么在分期偿还贷款期间,个人所得税通常可以获得相应减免,也正因如此,在那些国家,“

二手房”的转让缴纳增值税也显得应当应份。

  在中国则都是“一刀切”。于是,就形成了这样的格局: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工薪家庭,每月人均可支配的生活费用或许远远低于800元,但却因为收入来源集中在某个家庭成员身上,而不得不交付数百元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对这样的家庭而言,无异于从“牙缝”里挤出钱来纳税。

  而许多高收入者,他们占有大量的社会资源,且这些资源与其真实收入之间界限模糊,于是他们可以开着“公司”的豪华轿车,住着“公司”的高级

别墅,挥金如土地消费着“公司”所得。结果,他们的个人所得税项之下,不过寥寥数字;公司所得税项之下,也会因奢侈的消费而相应递减。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更该将其视为一个整体税制系统的子系统,要改,也要系统地改。否则,个得税的起征标准无论怎么定,它都将“劫贫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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