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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宁矿难幕后事实 谁决定谁引咎辞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 01:01 中华工商时报

  毛飞/文

  随着调查的深入,广东兴宁“8·7”矿难幕后的事实真相逐步浮出水面,可以预见的是,一场“问责风暴”随后将至。近日有消息称,广东省有关官员不日将引咎辞职。

  自2004年开始,引咎辞职这一特有的问责制度开始为人们所熟悉。去年4月,中国石
油天然气集团总经理马富才、北京市密云县县长张文、吉林省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因相关责任事故引咎辞职,而政府官员因矿难而引咎辞职的亦不乏先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列举了九种需要引咎辞职的情形,“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赫然在列。广东梅州市由于一个月内连发“7·14”和“8·7”两起煤矿特大透水事故,受难矿工人数超过百人,有关官员引咎辞职实属理所应当。然而,目前广东兴宁矿难中的“引咎辞职”之说不过是媒体从“知情人士”处探得的“口风”,真实性和权威性均要打很大折扣。

  谁会引咎辞职?这个难以解答的问题让我们看到了现行引咎辞职制度的软肋:第一,现行的引咎辞职只是行政性问责而远非程序性问责;第二,现实中的引咎辞职没有通畅的“呼吁—回应”机制作为基础。

  引咎辞职是责任政府理念统领下的一种制度安排,官员的引咎辞职行为应当是特定法律程序的产物。成熟的制度安排是法律规则和程序的集合,引咎辞职的责任主体、“咎”的性质类型、引咎辞职的操作流程均应由法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有关责任事件一旦发生,谁将担负引咎辞职的责任皆有据可查、一目了然。但是,目前除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这样的党内法规和一些地方、部门规章之外,官员引咎辞职并无明确、规范、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现实中的引咎辞职依据行政性文件、取决于上级官员意志、按行政惯例执行,具有鲜明的偶然性、即时性和不统一性,是典型的行政性问题,明显缺乏程序性问责所特有的确定性、统一性和可预见性。

  引咎辞职是民主政治的特产,官员的引咎辞职是对公众意愿诉求的应答。名副其实的引咎辞职必定建立在通畅的“呼吁—回应”机制基础之上,是民意与政府良好互动下的产物。通畅的“呼吁—回应”机制意味着政府、公众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充分沟通,一旦有责任事故发生,公众能及时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判明承担辞职之责的官员,并通过公共舆论形成压力,迫使有关政府官员引咎辞职;而政府有关部门亦可依据公众舆论督促有责官员尽早引咎辞职,以回应民意、疏导民情、平复民愤。然而,通畅的“呼吁—回应”机制尚在襁褓之中,信息的相对稀缺让公众难以判明真正的责任人,沟通的匮乏又使公众的意愿和政府的决定往往难以合拍。

  在成熟的引咎辞职制度安排下,谁会引咎辞职,应由法律和民意所决定。但在现实中,我们的引咎辞职制度还极不完善,官员引咎辞职似乎不是规范程序和公众舆论作用下的产物,而更像上级组织施压甚至政治力量博弈后的结果,那些决定谁会引咎辞职的主宰力量总游弋在人们的视线之外。如广东兴宁

矿难这样“官商勾结、监管不力”引发的特大恶性
安全事故
,“谁会引咎辞职”的答案依旧只掌握在“知情人士”手中,这正是现行引咎辞职制度存在明显缺漏的明证。由此可见,完善引咎辞职制度,必先从健全法制和信息公开入手;否则,即便问责风暴攻势强劲,打造责任政府这一目标的实现依旧遥遥无期。(26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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