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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是不是医院传单 广告是否可攻占病历封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14:00 红网
广告不该“攻占”病历封面 -------------------------------------------------------------------------------- http://www.rednet.com.cn 2005-8-24 0:15:31 红网  『字体: 大 中 小』   近日,记者发现,在广州不少医院里,“病历广告”正被当成一种全新的商机——越来越多医院利用广告法规中对于这类广告监管的“空白”,在印制给病人使用的病历封面内页、封底,甚至封面上,让各种医疗、药品广告“攻城略地”。(《 广州日报》8月23日)   病历封面被广告“攻占”现象不仅发生在广州,在其它
地方也较为普遍。比如,安徽省立儿童医院病历的封页上,就印着一些药品和食品的广告。病历是严肃的,是医疗活动过程中医生对病情的忠实记录,是病人接受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及疾病的发生、发展,临床观察和会诊转诊等全过程的医疗法律依据,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现在它的封面却被套上“不明来历”的广告,多多少少让人感到滑稽和尴尬。   广告之所以能“攻占”病历封面,一方面是广告不需经过工商、卫生等部门的审批,只要医院同意即可。且具有价格低廉,产品的目标客户集中等优点;另一方面是医院为“利”而行。在病历上印刷广告,对医院来说是“无本生利”,好处多多却不担风险。   真像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样,不经过审批的广告,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又有几分?商家是不会做赔本生意的。再说,从表面上看,医院是“无本”。其实,是将自己的招牌“卖”了。“病历广告”是依托医院这个平台发出的,患者想当然地认为这是个可信的广告,在需要时就会“消费”。如果一旦出现不良后果或可怕损害,医院的责任就不可逃避,因为医院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是对患者进行了有意无意地误导。说到底,医院让商家在自家的病历上卖广告,是对医院品牌的一种不尊重。医院品牌是最具潜价的“无形价值”,为了一点点眼前的利益,而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不仅不值,更是对自己医院品牌的一种亵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在第六十一条则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在病历上作广告,实质上已与规定相抵触,即使未违犯,至少也走在了法律的边缘。实在是不明智的行为。   病历封面不该被广告“攻占”,倘若那样,真让我们这些患者无从入手,而且我们将不知道该信任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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