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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贫富差距 统一个税起征点体现大公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11:41 人民网-华南新闻

  舒圣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在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由此,个税起征点成了一个异常热门的百姓话题。据报道,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透露:《修正案》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额的每月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上调到1500元,并且规定各地应统一执行该标准,不允许擅自浮动。

  如果说一次性调高到1500元尚在许多人的预料之内,规定全国各地统一起征点却多少让人有些意外。传统的观点普遍认为,根据各地的消费水平在起征点上下浮动比较合理,认为只有这样才算是“公平”的。笔者对此不以为然———不仅因为统一起征点能够保持税制的统一、简单,更因为这是一种长远意义上的“大公平”。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1500元的起征点就全国各地来说,应该是“就高不就低”的,换言之,只要起征点与经济发展保持“同步前进”,统一起征点对各经济发达地区居民影响很小。统一起征点名下的所谓“不公平”,指的不外乎是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太“照顾”了,于是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之间形成了“不公”。

  诚然,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消费水平相对较低,但是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渗透,这种差距实际上正在逐渐缩小。在欠发达地区,一些低科技含量的商品价格水平普遍要比发达地区低,可是那些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却普遍比发达地区昂贵。因此,所谓的欠发达地区消费水平低,只不过是其“必要生活成本”里的东西远没有发达地区那么丰富那么高级;换句话说,欠发达地区居民较低的消费水平,是建立在同样较低的

生活质量基础上的。如果我们按照同等生活质量来换算“必要生活成本”,就没有理由把欠发达地区的个税起征点降低。

  我们知道,个税一个十分重要的功能正在于调节贫富差距,平衡二次分配。以前,人们在描述这一功能时,通常想到的都是个体之间的贫富差距,即富人与穷人之间的贫富差距。这当然是个税一个最主要的调节功能。但是除此之外,还应该包括调节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即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而后者,正是全国统一起征点的潜在价值之一。追求“共同富裕”是我们的发展目标,可是地区贫富悬殊却是客观的现实。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当然有很多,关键是如何抹平其中的差距。全国统一起征点,客观上对欠发达地区构成利好,有利于减轻这些地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让他们有更多的钱用于个人消费、用于发展自身:消费增多能够刺激经济增长,个人发展更有利于地区进步。

  总而言之,紧盯各地消费水平不同的差异起征点,着眼的只是附着于地区利益之上的“小公平”;定位于保证全国人民同等生活质量、缩小地区贫富差距的全国统一起征点,才是真正的“大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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