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振东被遣返成功 构造国际反腐法律框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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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 06:59 第一财经日报 | |||||||||||
余振东,这位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14个月之后的今天再次进入了人们的视野,8月17日,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媒体报道说,余振东对广东检方的指控已经供认不讳。事实上,早在2001年11月,中国政府在余振东潜逃后不久,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要求美方提供协助的时候,美方即已没收了余振东涉案的部分赃款355万美元。在2004年4月16日,余振东被美国司法
事情发展到现在,对于余振东所涉嫌的犯罪以及最终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似乎已无太多悬念。不过,在余振东被“遣送”回国而不是“引渡”回国的问题上,以及由此所引起的更好地建构国际反腐败法律框架的思考,无疑将成为中国下一步有效打击腐败的突破方向。 毕竟在此之前,基本上只有泰国、越南、蒙古等邻国或双边关系比较好的一些周边国家向中国移交过贪污犯罪嫌疑人。而更严峻的事实是,众多的贪官是逃往了美国、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等一些投资移民比较容易的西方发达国家。 因此,在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后,并根据这些国际法律文件,要求美国将嫌犯遣送回中国,并获得成功,其中所预示的意义尤显重大。 在2001年加入WTO之后,中国经济开始显示出更多的世界性,不仅使得国有资产的监管面临更大困难,同时交往的国际性也使得贪官拥有了比以往更多的“退路”。众多的案例和研究也显示,腐败的国际化倾向正日益清晰。来自中国商务部研究院的《离岸金融中心成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报告表明,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大约有4000名腐败官员或其他人员逃往国外,带走的资金高达500多亿美元。 而这一变化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中都不同程度存在,这一新变化要求政府和司法机关需要利用国际间条约和国际法手段来解决问题,而不能囿于国内法的框架之下。为此,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首次以联合国公约的形式规定了腐败行为的定罪,共分为贿赂、贪污等9种。中国政府也已经于2003年12月10日正式签署加入了这一公约。 无疑,《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广泛代表性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一定意义上也将成为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法律基石。不过,由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约束力的有限性(与联合国的权限有关),而且,就一些基本的概念和技术性问题也未能取得一致。 余振东之所以能够被遣返成功,一个被更多人接受的解释是,之前美国由布什总统签署的《反海外贪官法》开始生效,以及美国在国际反恐怖中需要中国的合作。而不仅仅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原因,因为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美国并没有将贪官遣返中国的义务。因此,如何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基础的同时,建立国家间的双边的引渡条约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全国人大的公报,截至8月17日,中国已与2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的引渡条约。中国也已在2000年12月28日颁布了自己的《引渡法》,尽管由于目前基于“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以及其他一些国际法惯例和各国意识形态的差异,中国还无法与所有国家,特别是那些为中国外逃贪官所青睐的国家签署双边的引渡协议。 所以,对于逃往那些未与中国签署引渡协议的170多个国家,中国政府也只能通过外交途径“一事一议”。而能否议成不仅牵涉到在特定时期的国家关系,也会涉及诸多非法律因素,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没有引渡协议作为法律框架的支撑,一切都充满了巨大的变数。 在2005年2月下旬的时候,美国联邦调查局国际执行局局长富恩特斯在北京“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第四次会议”上高调表示,对中国贪官“我们会来一个,查一个,遣返一个”。我们相信,如果将这种友好协助通过双边条约转化为国家义务的话,一切都将会更加具有可预见性,从一定意义上,也将让“贪官”的“犯意”有所收敛。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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