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经济时评 > 正文
 

高院解释公布 拒被拆迁人于法院之外当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 01:01 中华工商时报

  魏文彪/文

  根据8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拆迁中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者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拆迁人的案件,法院不再受理。这意味着今后解决拆迁补偿纠纷就像解决劳动纠纷一样,被拆迁人不能状告拆迁人,需要先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如果不服裁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裁决机关。

  ———《北京晚报》

  法院不受理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当然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但却会加重被拆迁人的负担与维权成本。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有异议,如果先要经过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等环节,那等他们终于站到法院门口的时候,可能已经为维权付出了沉重代价,包括时间、金钱与精神上的巨大损失及伤害。即便法院最终还其以公道,正义的“迟到”也将使正义大打折扣。

  特别是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首先,“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并不意味着拆迁补偿或安置合理。另外,如果属于非法或不合理拆迁,即便法院最终判拆迁人败诉,但被拆迁人的房屋已被拆除,其精神已经承受巨大创痛。更重要的是,没有达成协议的拆迁本就不能付诸施行,否则不但损害被拆迁人利益,而且是对公民物权及“不被强迫交易权”的侵犯。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样的规定无疑将使侵权行为受到保护甚至纵容。

  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与“先予执行”案件有点类似。但问题是,一般案件的“先予执行”针对的只是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而拆迁案件的是非曲直及补偿是否合理,往往不经开庭难以判明。一般案件“先予执行”是为了尽量减少利益受损方的经济损失,降低其可能付出的代价,但在拆迁诉讼当中,保证拆迁工作的进度固然可在法院考虑之列,但如何尽量减轻被拆迁人可能受到的伤害,也不应被排除在法院的考量之外。在法律的“天平”之上,公民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应当具有同等分量,为后者而牺牲前者并不就代表着正义。

  作为拆迁人一方的政府部门或其下属机构属于强势群体,而作为被拆迁人的公民个人相对弱势,因而法律理应通过合理的程序设置与公正裁决体现对于弱者的保障。这不单是仅就经济利益而言的,弱者容易受到损伤的公民权利更应在法律的优先保障之列。

  同时,拆迁人作为政府部门或机构,本就属于法律所要制约的对象,因而法院在权衡公民个体权益与政府利益间关系时,应侧重于对政府部门的权力进行制约。权力天然地具有被滥用的倾向,因而惟有有效制约权力,公民权利才能获得生存空间。所以,在拆迁案件的仲裁过程中,法院应立足于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以有效保障弱势的公民个体免遭其侵犯,而前者正是后者的基础与前提。

  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社会正义,因而不能拒包括被拆迁人在内的公民于司法机关大门之外,使弱势者失去权利救济的渠道;同时,政府权力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依法治国”、“治国者须先受制于法”的法治社会也将难以实现。

  (16G6)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